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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慣寒冷耳。日使笑謂,這是他們自己之事。我又說,中國租地耕種,各省都有老習慣,各處不盡相同,日人能照地方習慣否?日使謂,當然要照當地習慣。遂辭出,歸告陸總長,並報告總統,日使所言,意在墾荒耕種,若照此意,與雜居不同。總統說,雖然如此,日本借墾荒為名,行其侵略陰謀,亦不可不防,你們姑擬一方案,就耕種方面,謀解決之法亦是一法,遂擬方案如下:吉奉兩省,不論官有民有地畝,允許日本人訂立契約租借耕種(如系官荒,向地方管轄官吏商訂租約),定明垧數(東省一垧約合內地十畝),期限二十年,滿期後應無條件交還原業主。日本租地人應照納課稅,並服從中國地方法令,聽警察指導,及不違背地方上租地耕種之習慣。

四三 外交大樓中日開會議(4)

呈閱總統,亦以為然,遂又續商雜居問題。陸氏說,雜居問題本席尊重貴方意見,再三研究,擬成新方案與雜居之意不但不違背,且取雜居精意,希望貴使容納,解決此案。日使閱後謂,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議。及下次會議時,日使謂此案對於年限交還業主,及不背地方習慣各點,都有商量餘地。惟服從中國法令,聽中國警察指導,絕對不能同意,日本人無服從中國法令及聽中國警察指導之義務。若照貴方所擬,不啻剝奪條約上應享之權利,須知貴國尚未收回裁判權也。再三說明解釋,不得同意而散。我又去使館見小幡書記官,我說我方所擬方案與雜居已頗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誤解方案之意,甚為可惜。小幡問所謂法令,係指何項法令?如何性質?請為說明。我謂不過違警令之類,並非法律。若不聽警察指導,設有兩人互鬥,若沒有警察勸解,豈不有釀成人命之虞。至課稅更是輕到無可再輕,這是地方收入,請加調查,即可明白。此事不要看得太嚴重,須在事實上著想,不在法律觀念上著想,才是解決此案之辦法。從前貴國明治初年,外國人只居留在長崎,不準自由往來他處。我國商人居留於長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國情形與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國待外國人比日本寬得多了。反覆辯論甚久,小幡始允轉達公使而別。我方將方案二十年改為〃三十年〃,滿期交還後又添〃如雙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過十年〃。〃服從中國地方法令聽警察指導〃改為〃服從中國警察法令〃。此案已會議五次,側面商談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爭到舌敝唇焦,對於服從中國警察法令,爭論最烈,我方始終認為維持秩序不可少之條,與條約絕無關係,堅持不讓,終於就範。至此,應商之案,都已商結,計第一條列為條約,此外議定者八件(或九件),均作為換文。陸總長起立致詞,此次貴國所提條件,我方始終努力尊重貴方意見,均已議定解決,亦是貴公使開誠佈公,得以有此結果,實為兩國前途之幸,謹代表政府向貴公使深致謝意。日使亦答言,貴總長深知兩國關係之切,前途非和平親善不足以增加友誼,顧全大局,至為感佩。尚有第五項各條,亦希望開誠商議,則兩國親善友誼益臻鞏固,不但為兩國前途慶,實為維持東亞和平慶,務請貴總長諒解此意。陸外長答謂,此次會議,本席已盡最大之努力以酬貴國之願望。至第五項貴國本為希望條件,本政府亦以貴國提出此項條件,有損兩國友誼,本席絕對不能應命商議,務請原諒。日使請交換意見亦不允。日使再三要求,陸外長遂正色說,此等條件不應對於對等友邦提出,本席無論如何,不能商議,應請貴公使撤回,言頗激烈。日使亦謂,為兩國謀永久和平合作,本國政府才提出此條件,貴總長謂有礙兩國友誼,實深遺憾,遂於不歡中散會(以上記述,因年代久遠,手頭又無資料,只憑記憶,頭緒紛繁,大略如此,難免有錯誤之處,深抱不安)。休會至一星期,餘亦不去見日使,彼此僵持,瀕於決裂。當日本提向我國交涉以前,以盟邦關係,曾通知英政府,但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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