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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的人大概都希望自己書中的內容,能夠流傳百世(開玩笑的),不過我卻很希望這本書的內容,會在三個月後變成“笑話”。是一個大家日後能輕鬆面對的題材,而不用擔心它是否有成真的一天。
先宣告清楚:“本書內容純屬虛構”。除了裡頭列出的法規之外,其餘的部分都不是真的,無論人物、場景或是故事內容。
或許有人會覺得我這宣告很多此一舉,誰都知道“小說”就是“小說”,當然是虛構的。可是現在似乎在這個虛構中的世界所發生的事,都足以影響青少年的身心(恕我不寫兒童,因為在我的印象中,要兒童去閱讀一本有十萬字的小說,相信他們更願意看東森幼幼臺。),所以必須“謹慎”、“小心”,千萬不得傳播任何有毒物質。
從事言情小說創作也有十一年的時間了,寫了將近百本的小說,這還是頭一本里面女主角的身分與自己相同,寫起來真是尷尬極了。倒不是怕會把女主角的個性與自己搞混,因為和李梓旻比起來,我的日子與性格顯然更無趣了。
我想我們兩個相通的地方,大概就是投入寫稿狀態時,是可以六親不認的吧?(笑ing)
言歸正傳。
本來嘛,我的職業就是個以筆為業的人,既不是靠著嘴皮子賣弄的主持人,亦非專門拿著六法全書,上法院跟人爭取憲法應有的保障的律師。一介文字工作者的我,當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我唯一能夠做的,還是把這股“怒氣”化為一股創作的能量,繼續我“筆伐”的大業。
所以關於這本書的故事內容及定向,很快就形成,一下子就決定好了。
然而在寫的時候,我不能說自己心態上毫無矛盾存在。一方面想寫得更深入、更嚴肅,一方面我也很清楚言情小說的本質,不該是一本教科書,而是能夠帶給大家放鬆、娛樂效果(能不能讓人感動或有所思考先放在一邊不說),屬於能輕鬆地閱讀、無負擔地閱讀的書。
如果利用了娛樂小說的本質,而私心地想讓大家更關心一下這個攸關每個讀者(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閱讀權益的“分級辦法”,好像有違我身為言小文字工作者之使命?(苦笑)
我想在我的寫作生涯裡,大概不會再碰到如此兩難的處境,一方面隨著故事進展,渴望讓幻想便是幻想,而寫的時候,外面的事態仍時時刻刻有所變化,也逼得葆琳不得不跳出來做些什麼。真可謂蠟燭兩頭燒,但這些點滴也將成為葆琳創作生涯中的珍貴回憶吧!
目前攸關許多人閱讀權益與創作自由的分級辦法,最新的施行情況是──在經過近半個多月的抗議,新聞局雖未做出“全面暫緩”分級辦法的施行,但至少是做出了一個小小讓步,那就是到2005年七月前“暫不處罰”。有些人或許會因此而覺得“既然不處罰了,就沒我們的事了,小說照看、漫畫照賣”。
但是,我想並不是如此。
這七個月的時間,反而讓我們必須更謹慎、更嚴厲地去關切這個問題,不可以再允許分級辦法成為“一個黑箱子裡”所養出的大怪物,吞噬著我們周遭未來即將印刷、或已經印刷,但我們還沒來得及閱讀的各類書本、漫畫。
假如你不想看到有一天,像我看見BBS論壇中的一段勁爆發言所說的:以後大家都以刑法來書寫小說中的性行為、畫漫畫時也不可以直接說殺人,得引用刑法,就沒問題了吧。
所以男主角的性器官○○女主角的性器官的同時,男主角還得宣告:“我想要進行刑法第十條第五點的行為,你同意嗎?”
所以名偵探得說:“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發生了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的罪行。”
我們將不能直接說出該色情、暴力行為的名稱,以免導致“教唆犯罪”或“教導犯罪”、“猥褻”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