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1章 不起訴決定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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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士元唸完了告知書後,將告知書遞給鄭遲。
“鄭律師,籤個字吧!”
鄭遲接過告知書,又認真仔細地看了三遍,才在上面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莫士元將簽好字的告知書,連同省司法廳的兩份鑑定報告一起,塞進了一個檔案袋中,並親自貼上了封條。
五分鐘後,莫士元對鄭遲說:“這只是我們向省高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書面申請,而且你也看到了,既然是擬定檔案,就不代表省高檢最終不會向宋雁平提起公訴。”
鄭遲點了點頭,說:“我明白,莫組長。”
莫士元繼續說道:“你回去也準備一份書面檔案,申請撤銷對宋雁平的起訴,我一起遞交給省高檢,等省高檢稽核透過了我再聯絡你。”
“好,謝謝莫組長!我這就回去準備!”
鄭遲說完,拿起公文包離開了市局。
第二天上午,鄭遲將準備好的申請書交給了莫士元,莫士元跟蔣燕兩個人一起前往東山省高階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檔案。
由於是中央巡視組派駐審查的案件,所以因案情的特殊性,又具有十分重大的社會代表性。
經省高檢的研判,決定由省司法廳配合,對宋雁平進行二次司法鑑定。
半個月後,省高檢結合省司法廳對宋雁平的二次司法鑑定結果,出具了一份《因宋雁平三級傷殘不決定起訴》的檔案。
東山省高階人民檢察院的兩名工作人員,來到了庭島市公安局會議室內,當著安娜、莫士元、蔣燕以及鄭遲和一眾工作人員的面,宣讀了省高檢出具的檔案。
本案涉及宋雁平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經過偵查,確認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所涉罪行。
被不起訴人:宋雁平,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高中文化,系東山省庭島市大南莊街道人,現住東山省庭島市大南莊888號。
本案由庭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宋雁平因身體的原因,不起訴宋雁平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向本院提交審查申請。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犯罪嫌疑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體傷殘,其身體和精神狀態已對其正常的認知和行為能力產生顯著影響。
考慮到其傷殘狀況對本案審理的複雜性和難度,經審查後決定不起訴。
根據醫院和省司法廳司法鑑定科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傷殘鑑定報告,犯罪嫌疑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神經損傷、肝臟持續性衰竭等嚴重後果,經鑑定為三級傷殘。
其身體狀況已對其正常的認知、判斷和行動能力產生嚴重影響,無法正常參與訴訟活動。
鑑於犯罪嫌疑人因身體傷殘導致其無法正常參與訴訟活動,以及可能因此導致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等問題,我們經過審查後認為,本案存在以下不宜起訴的理由。
身體條件限制:由於犯罪嫌疑人身體傷殘嚴重,無法配合完成相關訴訟程式,如無法正常接受詢問、出庭應訴等。
證據收集困難:鑑於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可能導致相關證據收集困難,無法充分證明案件事實。
公正審判原則: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對審判過程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為保障公正審判原則的實現,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宋雁平個人不起訴,案件中其他的涉案人員,將另案處理。
綜上所述,鑑於犯罪嫌疑人因身體傷殘導致無法正常參與訴訟活動以及可能存在的證據收集困難等問題。
我們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出具此檔案。
我們希望社會各界對此予以理解和支援,共同維護社會公正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