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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由於繼母與自己雖無血緣關係,但她是父親的正式配偶,地位與親生母一樣 ,所謂&ldo;繼母如母&rdo;,服制也就沒有區別。唐玄宗時制定《開元禮》,把對母親(包括嫡母、生母、繼 母、嗣母)的服制改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齊衰三年,明代以後又加重為斬衰三年,與父喪完全一 致。至於母為長子,是根據母從於父的原則,但《喪服》所定子為母只服齊衰,母對長子當然不能更重 於此,所以也低於父為長子一等,定為齊衰三年。明代以後,母為長子改為齊衰不杖期。
齊衰三年的全套喪服是: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製作的,較斬衰所用略細。齊謂衣邊經縫緝而顯齊整 。牡麻絰是用不結子的雄麻的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也包括首絰、腰絰兩種。喪冠所用麻布也較斬衰 略細,並以麻布為纓,叫冠布纓。杖用桐木製作,叫削杖。布帶為麻布所作,用如絞帶。疏屨也是草鞋 ,但用細於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編成。婦女則無冠布纓,代以布總和用柞木製作的惡笄,仍梳髽 ,其餘同男子一樣。
齊衰三年喪期也是名為三年,實際上二十五月(一說或二十七月)而畢。
齊衰杖期適用於父尚在世的情況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復歸之女為母,夫為妻。父在為母僅服杖 期,是因為&ldo;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rdo;。 (41)但為父斬衰三年、為母僅齊衰杖期,總嫌輕重不當,&ldo;孝子心有不安&rdo;,如前所述,後世對這一規 定有所變動。夫為妻齊衰杖期,和妻為夫斬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顯,這也反映了婦女低下 的社會地位。此外,對因故被父親單方面離棄的生身之母,則不論改嫁與否,也不論父在、父不在,也 是齊衰杖期之服。
齊衰杖期喪服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喪期較短,僅為一年。
齊衰不杖期適用於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長子以外的眾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 ,祖父母為嫡孫、出嗣之子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為父母,隨母改嫁之子為同居繼父、婦(兒媳婦) 為舅姑(公婆)、為夫之兄弟之子,妾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齊衰不杖期。舊時宗法制度認為,女子 一旦出嫁,就脫離了父親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ldo;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 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曰不二天也&rdo;。
婦女不能有兩重服斬衰之喪的關係(&ldo;不二斬&rdo;),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區別,已嫁婦女就不再 為父母服三年重喪了。所謂繼父,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繼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親再嫁的後夫。這 裡講的同居繼父,指後一種關係。因為隨母改嫁,與繼父同居,受其養育之恩,所以雖無血緣關係,也 為其服喪。如不隨母改嫁,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婦為舅姑的喪服,後世改為與子為父母一樣,加重為斬 衰三年,這是&ldo;既嫁從夫&rdo;原則的進一步落實。
齊衰不杖期的喪期與齊衰杖期沒有區別,都是一年,喪服則有兩處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屨 為麻布製作的麻屨。
齊衰三月適用於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員為宗子,也是齊衰三月之服。在宗法 制度下,大宗宗子作為祖先的繼體,宗族的象徵,是全體家族成員宗奉的物件,宗族成員即使與宗子的 血緣關係已相當疏遠,也要為之齊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齊衰三月喪期很短,僅為三月,喪服與齊衰不杖期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