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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的義務來源;第二, 要買的單實在太多、太不可預測了,偶像沒有為粉絲買單的能力;第三,買單不僅會給偶像本身造成損失, 還會使黑粉肆無忌憚地繼續網路暴力,給社會帶來巨大弊害, 因此,我方認為粉絲行為偶像絕對不應該買單。」
隨後是路佳的質詢小結,她的腦子轉得快,賽前又比較懶,向來都是臨場發揮,仿照對方的句式來了一段:
「第一, 偶像有社會大眾良知和自身良知所要求他承擔責任的義務來源;
「第二, 呼籲粉絲理智追星停止網路暴力不是一件操作困難的事, 不需要偶像一個一個給粉絲打電話讓他們停止網路暴力, 一則宣告足矣。此外,當下的社會輿論發酵得很快, 要買的單既然是社會大眾可見的, 擁有專業公關團隊的偶像當然可以看到這些單, 不具有不可預見性。
「第三, 對方辯友根本沒證成買了單會刺激黑粉網暴這一點,也沒有突破我方所提出的、不買單也會給偶像造成損失這一點,因此對方辯友的舉證根本不充分,完全不得證。」
有她的這個質詢小結坐鎮, 正方在後續自由辯裡發揮起來就非常舒服,還有大把的例子可以往上堆;反觀對面的國關院,簡直跟玩掃雷似的,處處受限處處碰壁——
反一:「對方辯友,偶像也是人,偶像不是萬能的,我們不能以過高的要求把偶像架上神壇,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當面對買單會帶來的損失時,我們不能強行要求他人去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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