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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離婚對社會對於國家而言是壞的」這一結論。
在這之後,又有正方二辯一段資料詳實且有力的申論,之後才輪到秦瀚的質詢——
「對方辯友,您認為在國家意志面前,公民個人的自由和幸福是可以被犧牲和被剝奪的嗎?」
「當然可以,比如一個殺人犯,他的自由、幸福甚至生命都會被法律所剝奪。國家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割讓個體部分的自由和幸福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
「那這種割讓自由幸福的尺度到底在哪裡呢?比如今天有一對夫妻,妻子受到家暴提出離婚,然而在國家和社會所認為的『離婚是壞的』的準則下,她不被允許離婚,持續生活在暴力和恐懼中,甚至走向死亡,您方認為這種割讓也是合理的嗎?」
「當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是在『離婚是壞的』這一前提下,這位妻子仍然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國家沒有剝奪公民離婚的權利。」
「所以您方承認無底線擴張併入侵公民私領域的公權力是不合理的?」
「在國家意志層面,只有應不應該這一個命題。至於合不合理,這是國家意志和國家意志的行使之間存在的那個被制約和被限縮的空間,這是當下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存在的根基,公權力和私權利就在這樣的對立矛盾中和諧存在。但我們今天討論的只是前者,只討論國家有沒有義務減少離婚這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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