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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並且把刀帶走,並非是因為被告人畏罪,而是因為擔心自己一旦被抓,很有可能被司法機關錯判成故意殺人,正是出於這種恐懼心理,被告人出於一念之差,才逃離現場,並帶走刀具,希望這件事情不被發現。這只能表明被告人的法律意識缺失,而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據。關於被告人辯解正當防衛的過程,雖然公安機關做了偵查實驗,但並不能由此否定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據被告人辯解,當時死者身上有濃烈的酒精味,應該是處於醉酒狀態,在這種狀態下,被告人反抗的力量是足以使刀口反轉的。因此,偵查實驗並沒有準確還原當時的狀態,因而結論並不科學,不具有參考價值。關於被告人歸案後沒有在第一時間形成正當防衛的筆錄,這完全是偵查人員導致的。被告人歸案後第一時間作了正當防衛的如實陳述,但偵查人員以威脅方式,逼迫其作了有罪供述,這一點本辯護人前面已經作了詳細闡述。因此,被告人的辯解看上去似乎不合邏輯,有違情理,但其實都是事出有因的,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就能發現被告人的辯解其實是符合事實和情理的。第二,代理人說要求檢方排除正當防衛的合理懷疑是強人所難,這其實是代理人在混淆視聽。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證據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所謂&l;排除&r;,就是要否定合理懷疑事實的存在,如果按照代理人的邏輯,凡是要證明一件事物的不存在都是不可能的,那豈不是說檢方對所有的案件都無法做到&l;排除合理懷疑&r;?那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豈不是一紙空文,不可能實現?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就本案來說,檢方如果能夠證明刀是被告人的,就完全可以排除正當防衛的可能,因為死者不太可能從被告人身上掏出刀來刺殺他,只可能是被告人掏出刀來刺殺死者。但檢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刀的來源嗎?沒有,也就只有應當排除的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所以說,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是完全可以達到的,只是在這個案件中,檢方沒有達到這個證明標準,因而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第三,代理人說如果判決被告人無罪將產生嚴重的不良導向,本辯護人實在不敢苟同。天底下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也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案件,每個案件有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這個案件判決被告人無罪,自然不代表今後所有的殺人案件中,只要是被告人辯解正當防衛就要判決被告人無罪,這種邏輯推理是很荒謬的。在故意殺人案件中,肯定不是被告人辯解正當防衛就要判決他無罪,而要具體分析其辯解的合理性,這種辯解要使法官產生合理懷疑,即辯解要具備一定的真實可能性,並且,檢方又不能透過舉證否定這種可能性,即不能排除這種合理懷疑,這種情況下才能判決被告人無罪。因此,代理人所說的不良導向完全是不必要的擔心。相反,如果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甚至死刑,這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導向呢?這種判決令一個無辜的防衛者冤死,不僅會使被告人的家屬親友對司法感到絕望甚至痛恨,更將使所有具有正當防衛正義之心的勇士感到悲傷心寒,試問,如果非要正當防衛者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才能免責,今後還有誰敢向罪惡揮出正義之手呢?面對罪惡的侵害,每個人都選擇逃避,選擇明哲保身,這個社會還能看到正義嗎?豈不是人人自危了嗎?所以,本辯護人再次懇請法庭判決被告人無罪,這個判決,意味著正義必勝,在全社會倡導和營造一種見義勇為、向罪惡反擊的社會風尚!&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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