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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弄清楚這葫蘆裡到底賣的是什麼藥。
接下來進入法律辯護程式,部隊為應天龍請的律師很年輕,看起來沒什麼經驗,說話抓不到點子上,主要的證據含糊不清,被控方證人問的好幾次是所問非所答。豐愛軍心裡這個生氣,就別提了。
輪到他上場作證,豐愛軍先是陳述了事情發生的起因及整個事件的過程,有條有理,連一絲細節都沒有拉下,最後說:&ldo;法官先生,應天龍開出的一槍是復仇的子彈,是對自己失去親人與有關部門不問青紅皂白顛倒是非的回應。被他擊傷致殘的李南都本身就是一個無惡不作的混蛋,這樣的人早就應該受放倒法律的懲處,卻讓他成為一鎮之長,天良何在。&rdo;
法官說豐愛軍與本案無關的事情請不要講。
豐愛軍說怎麼與本案無關,這些都是事實呀。
法官非常客氣的請他下去。
審判在繼續。
最後是公訴人發言,認為應天龍作為一名入伍多年的現役軍人,卻顧軍隊條例不管,首先是擅自離隊去龍關鎮衝擊鎮政府,大打出手,在被民兵包圍後不思改悔反而變本加厲出手傷人,更為惡劣的是竟然奪取槍枝開槍射擊,然後逃竄,在山坡上開槍射擊,導致龍關鎮鎮長李南都受傷致殘。其行為在當地群眾及部隊內部造成及其惡劣的影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四十一條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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