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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20 日,英、中、法、美等 17 國在倫敦成立&ldo;聯合國家戰罪委員會&rdo;,
10 月 30 日,蘇、美、英三國在莫斯科正式簽署《關於嚴懲戰犯的宣言》,
規定戰爭勝利後將把戰犯押到犯罪地點進行審判。歐戰結束後,蘇、美、英、 法四國於 1945 年 8 月 8 日在倫敦簽訂《關於追究和懲辦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 的協定》,決定由四國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在 紐倫堡對德國戰犯和犯罪組織進行審判和懲處,並擬定了法庭憲章,由英國 大法官勞倫斯任庭長。
紐倫堡法庭根據以下幾方面的罪行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即:破壞和平 罪(包括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戰爭罪和參與實施戰爭的共同計劃罪); 戰爭罪行(指違反戰爭法規和戰爭慣例);違反人道罪(指對平民的屠殺, 滅絕和奴役等)。被提起公訴的有戈林、裡賓特洛甫、赫斯、凱特爾、沙赫 特、鄧尼茨、賽斯‐英夸特等 24 名被告和德國內閣、納粹黨領導集團、黨衛 隊、蓋世太保、衝鋒隊、德國總參謀部和最高統帥部 6 個組織和團體,其中 納粹黨領袖助理馬丁&iddot;鮑曼未緝拿歸案,受到缺席審判,德意志勞動陣線頭 目羅伯特&iddot;萊伊在審訊前畏罪自殺,古斯塔夫&iddot;克虜伯因病經醫生確診,暫 緩受審。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從 1945 年 11 月 20 日開始,歷時 10 個多月,
1946 年 10 月 1 日結束,戈林、裡賓特洛甫和凱特爾等 12 人被判處絞刑,赫 斯等 3 人被判處終身監禁,施佩爾、鄧尼茨等 4 人被判處 10‐20 年徒刑,沙 赫特、巴本、德國宣傳部廣播處處長漢斯&iddot;弗裡切 3 人無罪釋放,納粹黨領 導集團、黨衛隊和蓋世太保為犯罪組織。蘇方法官向法庭提出書面&ldo;不同意 見&rdo;,表示不能同意將沙赫特等 3 人無罪釋放,認為對赫斯量刑偏輕,並主 張將德國內閣、德軍總參謀部和最高統帥部定為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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