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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皆輕蔑王者,意在譖侍中魏徵等,以激上怒。上御齊政殿,引三品已上入坐定,大怒作色而言曰:“我有一言,向公等道。往前天子,即是天子。今時天子,非天子耶?往年天子兒,是天子兒。今日天子兒,非天子兒耶?我見隋家諸王,達官已下,皆不免被其躓頓。我之兒子,自不許其縱橫,公等所容易過,得相共輕蔑。我若縱之,豈不能躓頓公等!”玄齡等戰慄,皆拜謝。徵正色而諫曰:“當今群臣,必無輕蔑越王者。然在禮,臣、子一例,《傳》稱,王人雖微,列於諸侯之上。諸侯用之為公,即是公;用之為卿,即是卿。若不為公卿,即下士於諸侯也。今三品已上,列為公卿,並天子大臣,陛下所加敬異。縱其小有不是,越王何得輒加折辱?若國家紀綱廢壞,臣所不知。以當今聖明之時,越王豈得如此。且隋高祖不知禮義,寵樹諸王,使行無禮,尋以罪黜,不可為法,亦何足道?”太宗聞其言,喜形於色,謂群臣曰:“凡人言語理到,不可不伏。朕之所言,當身私愛。魏徵所論,國家###。朕鄉者忿怒,自謂理在不疑。及見魏徵所論,始覺大非道理。為人君言,何可容易!”召玄齡等而切責之,賜徵絹一千匹。
貞觀十一年,所司奏凌敬乞貪之狀。太宗責侍中魏徵等濫進人。徵曰:“臣等每蒙顧問,常具言其長短。有學識,強諫諍,是其所長。愛生活,好經營,是其所短。今凌敬為人作碑文,教人讀《漢書》,因茲附託,回易求利,與臣等所說不同。陛下未用其長,惟見其短,以為臣等欺罔,實不敢心伏。”太宗納之。
貞觀十二年,太宗謂魏徵曰:“比來所行得失政化,何如往前?”對曰:“若恩威所加,遠夷朝貢,比於貞觀之始,不可等級而言。若德義潛通,民心悅服,比於貞觀之初,相去又甚遠。”太宗曰:“遠夷來服,應由德義所加。往前功業,何因益大?”徵曰:“昔者四方未定,常以德義為心,旋以海內無虞,漸加驕奢自溢。所以功業雖盛,終不如往初。”太宗又曰:“所行比往前何為異?”徵曰:“貞觀之初,恐人不言,導之使諫。三年已後,見人諫,悅而從之。一二年來,不悅人諫,雖勉強聽受,而意終不平,諒有難色。”太宗曰:“於何事如此?”對曰:“即位之初,處元律師死罪,孫伏伽諫曰:‘法不至死,無容濫加酷罰。’遂賜以蘭陵公主園,直錢百萬。人或曰:‘所言乃常事,而所賞太厚。’答曰:‘我即位來,未有諫者,所以賞之。’此導之使言。也徐州司戶柳雄於隋資妄加階級。人有告之者,陛下令其自首,不首與罪。遂固言是實,竟不肯首。大理推得其偽,將處雄死罪,少卿戴胄奏法止合徒。陛下曰:‘我已與其斷當訖,但當與死罪。’胄曰:‘陛下既不然,即付臣法司。罪不合死,不可酷濫。’陛下作色遣殺,胄執之不已,至於四五,然後赦之。乃謂法司曰:‘但能為我如此守法,豈畏濫有誅夷。’此則悅以從諫也。往年陝縣丞皇甫德參上書大忤聖旨,陛下以為訕謗。臣奏稱上書不激切,不能起人主意,激切即似訕謗。於時雖從臣言,賞物二十段,意甚不平,難於受諫也。”太宗曰:“誠如公言,非公無能道此者。人皆苦不自覺,公向未道時,都自謂所行不變。及見公論說,過失堪驚。公但存此心,朕終不違公語。”
卷三 君臣鑑戒第六(凡七章)
作者:吳兢
貞觀三年,太宗謂侍臣曰:“君臣本同治亂,共安危,若主納忠諫,臣進直言,斯故君臣合契,古來所重。若君自賢,臣不匡正,欲不危亡,不可得也。君失其國,臣亦不能獨全其家。至如隋煬帝暴虐,臣下鉗口,卒令不聞其過,遂至滅亡,虞世基等尋亦誅死。前事不遠,朕與卿等可得不慎,無為後所嗤!”
貞觀四年,太宗論隋日。魏徵對曰:“臣往在隋朝,會聞有盜發,煬帝令於士澄捕逐。但有疑似,苦加拷掠,枉承賊者二千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