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章 長安縣衙大獄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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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答:“聽村裡的人說是去年袁氏生病了,路過的道士說是見過此病,會傳染,很厲害。
不過也不是必死的,若是能及時治療,或許是可以挺過去,挺過去以後便沒事了,只是治療的週期稍微有些長。
或許是因為會傳染,此罪婦最終是回了孃家,大約過了大半年後,便回來了,人也沒事了。”
思索了一下,李修齊提出一個問題:“那她回孃家後,她丈夫有沒有去他孃家看過他?”
“看過的,聽村民說,她丈夫去看過她一次,而村民聽他丈夫回來後敘述的是因為擔心傳染,便沒有直接見面,只是隔著門相互交流了一番。”
“此前她和他丈夫的關係如何?”李修齊又問。
楊纂沉吟了一下:“應該尚可,據村民所說,當初這兩家結婚時,因為兩家的情況都還不錯,所以當初婚禮時兩個村子都很熱鬧。
可在經過一年後此罪婦的肚子一直沒有動靜,男方的耶孃就有些著急了,於是便給此罪婦看病,尋訪附近幾個縣的名醫,甚至還到長安城來找,可經過一年後,此罪婦依然沒有懷上。
於是,男方的耶孃就勸那他兒休了此罪婦。”
按照《唐律》的規定,如果女方身上有“七棄”(也稱七出)的問題,男方有權力強行休妻。
所謂七出是指“不孝順公婆者可以棄、沒有子嗣者可以棄、淫亂者可以棄、善妒者可以棄、患絕症患者可以棄、搬弄是非者可以棄、犯盜竊罪者可以棄”。
其次再看女方的離婚自主權;女方的離婚自主權主要是體現在可以選擇“和離”,這是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中的特色。
在《唐律·戶婚》對離婚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此話是說若是夫妻雙方因為性格不合或什麼其他原因,願意選擇和平離婚,官府不會判罰有罪,只會同意離婚;
女方還有一種合法的離婚機會,便是丈夫對妻族之人犯了某種罪行,女方可以直接離婚,而且官府會強制性離婚。
同理,若是女方也犯了同樣的罪行,也是同樣的判決結果,並且還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不離婚者將接受法律的懲罰。
除此以外,男方對女方還有“三不去”,即正在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能休、與男方共患難的妻子不能休、已經無家可歸的妻子不能休,這是唐朝法律對女性的一種尊重和基本權益的維護。
楊纂繼續說道:“不過此罪婦的丈夫不知是何原因,並沒有如此。
或許是感情深厚吧,故此覺得他們之間的關係應是尚可。”
點了點頭,李修齊又問道:“袁氏的孃家距離她現在居住的地方有多遠?”
楊纂回想了一下,應該是在腦中計算,隨後便說道:“應該是有七八里遠,不過都是同一個鎮子。
對了...”
楊纂拍了拍腦袋,突然說道:“她孃家還和那個西門大郎在同一個村子。”
“西門大郎?”李修齊疑惑:“西門大郎是誰?”
楊纂回道:“西門大郎便是藍田縣衙給此罪婦尋得再嫁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