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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遭到逮捕和之後多次偵訊時,我曾經多次向偵辦人員重申的一句話。
我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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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判決
原籍 愛知縣一宮市戶丸町大字戶丸二十一番地
住址 東京都中央區月島一丁目二十八番地三號月島poria二〇六室
太陽教育器材株式會社職員 都築則夫 昭和二十七年五月九日出生
針對上列被告被控以入侵民宅、殺人、毀損屍體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判除被告死刑。
一、本案爭議點
檢察官主張,被告之所有犯罪行為皆為有計劃的行為,必須充分追究被告之責任;辯護人則主張,被告乃精神受到極度折磨,致精神耗損或喪失心智狀態下所犯下之行為,同時被害人之行為也有值得商榷的部分。
本院就包括被告之陳情書、精神鑑定報告在內等相關證物進行仔細檢討後,認定被告系在責任能力範圍內犯下之罪行。
以下,就無法採用辯護人主張之理由加以說明。
二、關於被告提出之陳情書之可信性,以及被告犯罪動機
被告於陳情書中詳細記載了被告之前半生、與秋葉由紀彥相識過程,及之後人際關係發展,以及犯罪當天的狀況。
由於被告老家之土地問題導致家庭破碎,致使被告對違反社會規範之人格外無法容忍。由於這種性格,使其成為自己和他人眼中&ldo;不懂得通融,有潔癖的人&rdo;。
然而,由於被告努力想要維持和秋葉由紀彥在工作上的關係,被告對於秋葉由紀彥利用和被告於工作上之合作關係,要求被告成為朋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之事,不得不接受之過程說明,顯得極不自然。且被告陳述,他於行兇當天,闖入秋葉家後,看到秋葉家中之照片,方知連帶保證之物件乃秋葉由紀彥之岳父,然而,辯護人並無提供加以左證之證據。
無論從任何角度來看,被告凡事獨自苦惱之性格,以及在公司內缺乏可以推心置腹商量的上司和同事,都是災難之根源。如被告曾經和第三者商量,表明當時正在為客戶要求進行連帶保證之事煩惱,或許可以證明被告當時所面臨之困境。
況且,即使受工作上有主從關係之客戶委託,在沒有借款人之姓名、金額和利率,幾乎是白紙狀態之借據的連帶保證人欄上簽名之行為,未免太過輕率,實難以用常識加以理解。
被告辯稱當時因失去愛妻而過著空虛之生活,缺乏對事物的判斷能力。但被害人是在被告回到工作崗位兩天後,才向被告提出連帶保證之事。
太陽教育器材公司的員工證實,這兩天期間,被告於職場的工作情況和平日相同,很難認為其處於缺乏判斷能力,無法仔細推敲借據內容之狀態。
被告供稱,闖入秋葉家時,用榔頭打昏秋葉雅惠,只是因其不想在拆解房子時受到影響,當時並無殺意。在解體過程中,看到放在景觀窗上的全家照,得知那位前理事長乃秋葉雅惠之父方感到怒不可遏,進而衝動地行兇殺人。
被告一再主張,之後的一連串犯罪行為並無計劃性,而是基於殺害了雅惠的慌張心理激化,進而殺害了兩名幼兒以及秋葉由紀彥。這些主張缺乏值得信賴之左證。
其次,是關於公審時討論最熱烈的&ldo;空白的三十秒&rdo;之解釋。
被告對其他部分之供述有著極其細緻入微的描寫,然而對於殺害秋葉友貴、直貴兩位年幼兄弟之心理狀態,則以一句&ldo;之後的三十秒,我完全沒有記憶。當我回過神時,兩個男孩已經躺在母親的身旁&rdo;說明而已,不得不承認,實在是前後失衡之供述。
辯護人主張,陳情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