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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政府還透過強制實行卡特爾化來加強對企業的控制。1933 年 7 月, 政府頒布法令,強令尚未實行卡特爾制度的中小企業加入義務共同體,組織
新的卡特爾,或同大企業簽訂保證合同,以此來促進企業合併。法令還規定 卡特爾有權合併其他企業和禁止建立新企業。1937 年 10 月,政府又頒布《股 份公司改革法》,規定凡資本不足 10 萬馬克的股份公司應予淘汰,並禁止創 辦資本在 50 萬馬克以下的新公司。這樣,絕大部分中小股份公司相繼倒閉, 壟斷組織控制著全國 70%的工業。
1934 年 1 月 20 日,政府又頒布《國民勞動秩序法》,將行政領導原則 應用於經濟企業內部,對工人實行法西斯控制。條例規定德國企業主是企業 的法定領袖,是所轄企業的最高上司,有全權決定企業的上下班時間、獎金 的種類及發放時間、罰款的數額和種類,規定工人是企業領袖的法定下屬, 必須對其保持基於生產利益一致的忠誠,不得過問企業事務。1935 年 2 月起, 德國又開始實行&ldo;工作簿制度&rdo;,規定每個工人必須具備一本記載其種族、 技能和職業經歷的工作簿,作為尋求職業的基本條件。這樣,僱主或政府當 局就可以透過扣押工作簿阻止工人離職。1938 年 6 月起,當局禁止軍工企業 的工人離職,1939 年 2 月全國實行強制勞動服役制,規定工人必須到官方就 業處指定的崗位工作。
德國糧食總會和《農田繼承法》
1933 年 9 月 13 日,德國成立了&ldo;德國糧食總會&rdo;,作為政府控制農業 的一種手段。該機構的任務是對全國農業實行法西斯控制,保證德國糧食自 給,穩定農產品的價格,以保護農民的利益。由納粹農民領袖、德國食品與 農業部長達雷主管。糧食總會下轄勞力總管理處,農場總管理處和市場總管 理處。透過地區性和職能性下屬機構,控制農業生產者、加工者和銷售者, 它有權頒布法令,調節農業的生產和分配,規定工資和價格,以及採取其認 為必要的一切措施。
同年 9 月 29 日,達雷頒布了一項關於土地繼承問題的《農田繼承法》。
該法令規定,凡佔地 75‐125 公頃的農戶地產均為&ldo;世襲地產&rdo;,該地產必 須保持完整,不得出售、分割或抵押,也不得因債務無力清償而被沒收;世 襲地產的戶主稱為&ldo;農民&rdo;,其它家庭成員不能獲得這一榮譽稱號,只能稱 作&ldo;農人&rdo;或&ldo;農業經營者&rdo;;戶主死後,世襲地產必須按當地習慣傳給長 子或幼子,如戶主無直系後代,亦可傳給最近的男性親屬,但繼承人必須具
有 1800 年以來的純德意志或同種血統。當時德國約有 60 萬戶此類農戶,擁
有的土地佔耕地總數的 40%。透過該法令,德國的富農階級得到穩定,成為 納粹政權在農村的政治經濟支柱;不能繼承農田的富農子弟成了&ldo;缺少空間 的人&rdo;,成為軍隊的後備力量,他們在&ldo;東進&rdo;宣傳的影響下,幻想到東歐 各國去佔據新的&ldo;生存空間&rdo;。
當時德國糧食不能完全自給,1932 年全國&ldo;食品熱量&rdo;的自給率只達 75
%。為了節省進口糧食所需的外匯,並建成&ldo;自給自足&rdo;的經濟體系,納粹 政權除了扶植大農業外,還透過其它措施來提高農業產量。其一,利用價格 槓桿。較大幅度地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同時大量降低化肥價格,減少農業 稅收,降低農業貸款的利息,以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