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部分 (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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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鐵門重重關上。
關押沒有理由,釋放也沒有說法。董生鑫生來就不習慣任人宰割和欺壓,對這種隨意和毫無根據的“治理”,他更是深惡痛絕。他身上那種“自信生來有傲骨,不 在人前矮三分”的性格再次凸顯。從看守所出去後,董生鑫基本上是一個禮拜去華陰和渭南上訪申訴一次,一個月去西安的省信訪局“拜訪”一次。他還到西北政法 大學請教教授專家。他的遭遇引起了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牟某的同情和全力相助。牟教授將董生鑫的申訴材料送到省人代會,送給了省委書記和省長。
在唯上是從,看領導臉色辦事的官場,唯有上級的批示管用。牟教授為董生鑫開闢的上層路線很快奏效:省人大就董生鑫一案給省公安廳立了一個議案。省公安廳廳 長馬上批示當時的渭南地區的公安處處長:認真處理解決後將結果上報。渭南地區公安處處長立即指示:妥善解決,速報結果。
這下,輪到當初無情“治理”董生鑫的華陰公安局和市裡的官員們給董生鑫說好話了。董生鑫回憶說:接連12天,他們天天都上門來認錯悔過,賠禮道歉,並硬要 給我賠償1。8萬元。看他們笑容可掬,點頭哈腰的樣子,我實在有些噁心,就同意了了斷此事……
這次146 天冤獄的最後結果是:華陰市公安局和有關官員在五方鄉的大會上和全縣的廣播、電視裡公開為他平反糾錯,向他賠禮道歉。1992年8月10日,市公安局還作 出了陰公辦(92)38號決定。這份下發五方鄉政府,抄報渭南地區公安處、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府及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任等官員的“關於糾正董 生鑫同志被錯誤收押的處理決定”說:渭南地區公安處,渭地公辦字(1992)第22號《關於對董生鑫上訪一案的處理意見》中指出:“1989年7月,華陰 市公安局以打架鬥毆和煽動鬧事將董生鑫收審是錯誤的。對董生鑫的收審決定應予以糾正。”
市公安局對地區公安處對董生鑫一案的處理意見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和研究,依照有錯必究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就董生鑫同志被錯誤收審的問題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公開糾正對董生鑫同志錯誤收審的決定。
二、依照有關規定,一次性賠償董生鑫被錯誤收審142天和1990年以來董生鑫上訪期間的各項經濟損失。
三、對董生鑫同志被錯誤收審表示歉意,並深刻吸取這一教訓,在今後的執法中嚴格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明白,這個決定雖是以市公安局的名義發出的,但傷的卻是市裡有關領導的尊嚴和權威。”142天牢獄之災換來的勝利,使董生鑫內心充滿了惶恐和不安,他 預感到了這“勝利”背後潛伏著的不詳與危機。他說:“我知道,他們不會善罷甘休,更不會吸取教訓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後來的事實證明,我的判斷是正確 的。”
1992年,冤案在市裡有關領導操縱下再次發生。1995年,高家村有四個組因與咸陽市某種子公司超大穗小麥培育造成損失2。6萬元。四個組的組長找到時 任村主任的董生鑫商量,大家決定,這個損失款2。6萬元誰去要來了,就只給單位交兩萬,剩餘的6000元歸收款人所有。
錢被董生鑫要回來了。他按當初的決定留下了6000元。“根據群眾舉報”,華陰市檢察院對董生鑫進行了立案偵查……
1997 年3月14日,華陰市檢察院的陰檢辦經字(1997)02號查處結論稱:法庭上,高家村副村主任李中堯,組長王慧明、李春厚、張百忍等人舉證:索賠前曾議 論說過:只要能要回2萬元,超出部分歸個人所有。法庭當庭宣佈董生鑫無罪。據此,檢察機關認為董生鑫要款個人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