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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do;經濟生活&rdo;這部分中,憲法保證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每個公民擁有 經濟上的自由權,國家有權資助失業者的生活,實行社會保險政策。憲法允 許工廠委員會繼續存在,但規定其職權僅限於經濟領域。1920 年 2 月 9 日生 效的《工廠委員會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擁有 20 名以上工人的工廠均可成立 工廠委員會,委員會由 3‐30 名成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維護企業內的勞資 和平關係,並有權瞭解企業的經營和決算情況。此後,全國有 34 萬家企業成 立了工廠委員會,1920 年 10 月,舉行了全德第一屆工廠委員會代表大會。 儘管共產黨人指責工廠委員會法是蘇維埃制度的&ldo;死亡證明書&rdo;,但資本家 仍不願意將它付諸實施,他們阻撓工廠委員會的代表參加董事會,不許代表 全面監督企業的經濟狀況。在國民會議討論憲法草案的同時,政府下令各企 業的資本家和工人代表組建&ldo;工作組&rdo;,用以監督和調節商品的分配,並同 工廠委員會一起,參預決策,共同承擔責任,構成所謂&ldo;公共經濟自治機構&rdo; 的基本要素。這些工作組在德國從戰時經濟向和平經濟轉變的過程中,為調 節各方利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久就癱瘓和解體了。
社會化問題是十一月革命過程中懸而未決的難題,在國民會議內外也引
起了激烈的爭論。1919 年 3 月 4 日,謝德曼政府發布一項宣言,宣稱&ldo;社會 化已經到來&rdo;。但是,該宣言所稱&ldo;社會化&rdo;,並不是指變革生產資料所有 制,而是&ldo;旨在建立公共經濟以代替過去那種毫無約束的私人經濟&rdo;,也就 是對私人企業的生產和產品銷售加以一定程度的國家監督和幹預。由於德國 具有政府控制公用事業和大規模參與工業活動的傳統,因此同月 23 日,國民 會議透過了社民黨人、全德經濟部長維塞爾主持起草的&ldo;社會化法案&rdo;和&ldo;煤 炭業公共經濟組織法案&rdo;。前者的內容基本上同 3 月 4 日宣言一致,規定限 制企業主的自由支配權,同時也限制工人的罷工權。後者規定成立全國煤炭 委員會,由資本家、僱工、消費者和國有企業的代表組成,任務是管理全國 的煤炭開採和銷售。一部分社民黨人和獨立社民黨人認為這些法令離開社會 主義的要求太遠。在 1919 年 4 月 8‐14 日召開的全德工兵蘇維埃第二次代表 大會上,兩黨的大部分代表認為,社會主義要求的核心部分是改變生產資料 的佔有關係,蘇維埃是實現社會主義化的理想機構,如果把蘇維埃的職責僅 限於擁有公共經濟內部的參預決定權,就是變相地放棄社會主義化。但是, 由於蘇維埃已經交出了權力,社會民主黨執委會儘管批評&ldo;公共經濟&rdo;計劃
的目的是&ldo;想讓工人和資本主義妥協,想讓工人對人民受剝削一事共同負責, 想把工人的注意力從對企業主擁有主宰一切的權力所進行的鬥爭上吸引開 去&rdo;,但他們把社會主義事業寄託在爭取國會多數上面,因此工兵蘇維埃根 本不可能對社會化問題施加有效的影響。資本家則竭力抵制國家對企業的監 督和幹預。國民會議經過討論,在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和一百六十五條中規 定,把全國劃分成若干經濟大區,區內各類經濟企業聯合成自治機構(即公 共公司),由企業主和工人的代表共同決定生產、價格和分配等問題;在聯 邦一級組建全國經濟委員會(1920 年 5 月 4 日透過任命的方式組成),該機 構擁有建議起草經濟法律的權力,但沒有決定權。在實踐過程中,憲法所規 定的&ldo;勞資共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