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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年 7 月 20 日,巴本政府以普魯士社會民主黨人同共產黨人舉行會 談為藉口,指責布勞恩政府的財政&ldo;仍然未上軌道&rdo;,反共產主義鬥爭&ldo;不 得力&rdo;,其權威已經&ldo;極度動搖&rdo;。巴本以興登堡簽署的《關於恢復普魯士 邦地區安全和秩序的法令》和關於延長大柏林市和布蘭登堡省戒嚴狀態的法 令為依據,宣佈解除布勞恩等社民黨部長的職務,自任駐普魯士總督,接管 邦總理的大權。這一事件,史稱&ldo;巴本政變&rdo;。
自布呂寧政府下臺後,社民黨即放棄容忍政策,重新採取反對黨的立場。
&ldo;巴本政變&rdo;發生時,布勞恩政府下轄的邦警察約有 9 萬人,鋼鐵陣線擁有
300 萬人。普魯士內政部長、社民黨人澤韋林提議動用警察力量,在鋼鐵陣 線支援下進行抵抗,但大部分社民黨領導人要求&ldo;不論出現什麼情況,決不 放棄憲法規定的法律基礎&rdo;。7 月 20 日,共產黨向社民黨和全德工會聯合會 發出建議,要求共同組織總罷工來粉碎政變,迫使巴本政府辭職。但社民黨 執委會和工會組織卻向工人發出呼籲書,要求工人保持冷靜和紀律,不參加 總罷工,透過國家法院和國會選舉來挽救局勢。事後,普魯士政府向國家法 院提出控告,而法院的裁決是:如果總統暫時將普魯士邦的主權移交給全權 代表行使,而該邦在全國參議院,國會和邦議會的代表權仍掌握在普魯士政 府手裡,這並不觸犯憲法。
&ldo;巴本政變&rdo;的成功為納粹黨上臺排除了一個重要障礙。
兩次國會選舉
巴本政府上臺後,即履行曾同納粹黨達成的口頭協議,於 6 月 4 日下令 解散國會,定於 7 月 31 日舉行新的國會選舉,並於 6 月 14 日取消對衝鋒隊 及其下屬組織黨衛隊的禁令。納粹黨自信能在選舉中獲得大勝,故以此作為 容忍巴本內閣的先決條件。
納粹黨展開了更大規模的競選活動,希特勒乘坐飛機,15 天內到 50 個 城市發表演說。解禁不久的衝鋒隊以 10 倍的瘋狂對政敵製造流血事件,企圖 控制所有宣傳和演說的場所。
投票結果,納粹黨獲 374%的選票,一躍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共產黨獲
146%;社民黨獲 216%,第一次降為國會第二大黨。其它政黨,中央黨獲
125%;巴伐利亞人民黨獲 32%;民主黨獲 1%;人民黨獲 12%;民族人
民黨獲 59%。 納粹黨在大選中獲勝後,希特勒即要求擔任總理,並要求給納粹黨人保
留內政、農業、教育、司法和航空五個部的部長職位。興登堡很害怕在總統 任期內爆發全國內戰,他認為納粹黨囂張鬧事,舉止粗魯,希特勒缺乏執政 能力,因而拒絕任命納粹黨黨魁擔任總理。他要求希特勒同巴本一起組織聯 合政府,在巴本手下當副總理。希特勒拒絕接受。
納粹黨旋即同仇視巴本的中央黨聯合,8 月 30 日,兩黨議員一起選舉納 粹黨頭目戈林任國會主席。巴本得不到國會支援,就企圖解散國會,推遲舉 行新的大選,拋棄議會民主制。9 月 12 日,共產黨國會黨團領袖託格勒向國 會提出一份不信任巴本政府,要求取消一切&ldo;緊急法令&rdo;的提案,納粹黨立 即附議,最後,提議以 512 票贊成、42 票反對、5 票棄權得以透過。但巴本 搶在議案生效前解散了國會。在大多數內閣部長的堅持下,巴本政府被迫同 意在 11 月 6 日舉行第二次國會選舉。
在第二次國會選舉前,從巴本政府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