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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約規定德國必須賠償戰勝國的一切損失,賠償總額由&ldo;賠償委員會&rdo; 商定。
和約制定者把全部戰爭罪責加到德國頭上,把制裁、勒索德國和滿足私 利作為首要目標,將德國置於受掠奪和奴役的屈辱地位,激起了德國國內強 烈的民族復仇情緒。但是,由於各戰勝國之間利益不一致,以及國際社會輿 論的制約,它們又不可能把德國削弱到徹底喪失復仇能力的程度。此外,德 國的軍國主義勢力和極端民族主義勢力基本上沒有被觸動。這些都為以後德 國走上法西斯專政的道路和國際局勢的惡化埋下了禍根。另外,德國的投降 並不是協約國直接佔領的形式完成的,而是德國根據戰爭形勢和國內的革命 形勢作出的選擇。而代表德國接受凡爾賽條約的是十一月革命後產生的魏瑪 民主共和政府,因此十一月革命、魏瑪共和國和屈辱性和約這三者之間似乎 有了密不可分的聯絡,極右反動勢力趁機混淆視聽,散佈&ldo;十一月罪人&rdo;等 誣衊性言論,這樣,戰勝國對德國的勒索和奴役就縮小了魏瑪共和國的社會 基礎,降低了民主共和政權在國內的威信。
賠償問題
巴黎和會沒有確定德國的賠償總額,但規定了賠償原則。據凡爾賽條約 有關條款規定,德國的賠償範圍是廣義的,即不限於各戰勝國遭到戰火損害 地區的重建費用和這些國家戰爭開支的部分補償,還包括所有傷亡人員的退 休金、養老金和家屬贍養費,在德國被迫從事強迫勞動的交戰國平民的損失 費,以及 1918 年 11 月 11 日以前比利時向其它戰勝國舉借的債務及其利息。 條約規定德國在 1921 年 5 月 1 日以前以黃金、外匯、商品、船舶及有價證券 等償付 200 億金馬克,以後將按照賠償委員會制定的計劃支付賠償,支付期 限大致為 30 年。
1920 年 7 月召開的協約國斯巴會議確定了協約國各方分配賠款的比例, 但仍未確定德國的賠償總額。1921 年 1 月下旬,戰勝國召開巴黎會議,會上 確定了賠償總額和期限,規定德國頭兩年每年繳付 20 億金馬克,第三‐五年 每年繳付 30 億金馬克,第六‐八年每年繳付 40 億金馬克,第九‐十一年每
年繳付 50 億金馬克,其餘 31 年每年繳付 60 億金馬克,這樣,總額為 2260 億金馬克,分 42 年付清。同年 3 月 1 日,德國在倫敦會議上提出反要求,聲 稱德國已經償付了 200 億金馬克,以後只有再支付 300 億金馬克的能力。3
月 3 日,協約國向德國發出最後通牒,聲稱德國如在 3 月 7 日以前還不承認 巴黎決議,協約國將採取必要的制裁措施。德國政府保持沉默。3 月 8 日, 戰勝國出兵佔領了萊茵河東岸的杜塞道夫、杜伊斯堡和盧羅爾特三個城 市,1並在萊茵地區設立關稅壁壘,對輸入該區的德國貨物加抽重稅。4 月 29 日至 5 月 5 日,戰勝國舉行第二次倫敦會議,會議採納了賠償委員會提出的 新方案,規定德國賠償總額為 1320 億金馬克,分 66 年付清,同時向德國提 出最後通牒,規定德國政府接受賠償計劃並履行凡爾賽條約其他條款,否則 協約國就要出兵佔領魯爾區。德國政府在最後通牒期滿前兩小時,接受了全 部條件。
在實際賠償過程中出現了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匯劃問題。一次大戰結束 不久,德國曾向戰勝國移交過 900 艘遠洋輪船、5000 輛機車、15 萬輛火車車 廂、5000 輛載重汽車和約 5400 萬噸煤。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相繼恢復,戰勝 國除了繼續需要德國的煤炭、木材和其它少數幾種產品外,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