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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更改,但賈宦官還是忽略了成祖以來歷代聖皇陸續頒佈的《問刑條例》……”
就這樣,只是一個看似無關緊要的小細節,就讓江正與賈倫兩人滔滔不絕的激辯了起來。
而霍正源、徐盛英、席成這三位名義上的主審官,卻只能在兩人的滔滔辯論之下目瞪口呆,完全無法插話。
《大明律》乃是一門極為繁深的學問,從制定之初就總結了歷朝歷代的法令條理,可謂是封建王朝時期法律的集大成者。
明太祖朱元璋頒佈了《大明律》之後,一方面是得意於《大明律》的完善嚴謹,一方面又擔心後代皇帝“變亂成法”,所以還屢次頒佈祖訓,表示《大明律》永世不得更改。
但再完善的法令條文,也總有一天會與時代脫節,所以明朝後代君臣為了適應實際情況、矯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就陸續頒佈了許多“臨時條例”,嘉慶時期把這些“臨時條例”整理修訂,編為《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萬曆皇帝又把《問刑條例》擴充為三百八十二條,再等到德慶皇帝時期,《問刑條例》已經擴充為近五百條之多!
與此同時,明朝還實行“律令並行”的規則,就是官府審案之際應該同時遵循《大明律》、《問刑條例》、以及前朝相似案件的判例,讓明朝官府審案之際的具體情況愈發複雜。
最重要的是,皇帝的意志被視為金口玉言,他們親自聖裁的判例與成案,往往是視作與法律具有同等效率的條文,而歷代明朝皇帝也皆是任性之輩,不僅是經常親自插手各類案件,也經常憑著自己一時喜惡隨意裁定斷罪量刑之事,所以在明代皇帝的諸多聖旨之中,就充斥著大量的“為例”、“不為例”、“無例”這類限定詞。
所謂“為例”,就是指這道聖旨屬於常法,往後遇到相類似情況皆要遵此辦理;“不為例”就表示這道聖旨只具備一次性效應,後世不得引以為例;至於“無例”就更荒唐了,表示明朝皇帝尚未決定自己的這道聖旨究竟應該屬於常法還是“特恩”——而僅僅是明憲宗一朝,“無例”聖旨就有十六道之多!
如此一來,明朝法令的複雜深奧,就已經不是正常人可以搞明白的了。
而此時此刻,霍正源、徐盛英與席成三人雖然皆是自詡聰明,但他們不諳此道,聽到江正與賈倫二人的辯論之後,就依然是雲裡霧裡、頭昏腦脹,有時候甚至無法理解江正、賈倫二人的辯論內容,也無法看出他們二人在爭辯之際究竟是哪一邊佔上風。
但江正與賈倫正在爭辯的事情,又關係著審案之際的基本原則,卻也不能隨意打斷。
最終,當江正與賈倫激辯了足足一炷香時間、卻依然是誰也無法駁倒對方之後,徐盛英終於是不耐煩了,用力擊拍驚堂木後,大聲怒斥道:“我不知道你們究竟在爭辯什麼!也不想關心你們的爭辯內容!無論在爭論什麼事情,皆是容後再議,現在你們二人皆是退下,本官要繼續審問犯人了!”
隨著徐盛英的這聲怒斥,所有人才遲遲反應了過來,發現他們自從把李四三押來公堂之後,就一直只顧著爭論不休,反而是把審問犯人的正事拋在腦後了,至始至終就唯有霍正源問了一句李四三與七皇子朱和堅之間的關係,倒也算是直中要害。
在徐盛英的怒喝之下,江正與賈倫二人終於是心不甘情不願的停止了激辯,分別退在兩旁。
而徐盛英則是趁機主導了審問,完全沒有徵詢霍正源與席成二人的意見,就開始審問李四三的身份背景、籍貫經歷。
但李四三旁觀了審案公堂的混亂情況之後,也稍稍控制了心中惶惶,再加上賈倫站在一旁虎視眈眈的監視,讓他完全不敢坦白交代,所以在面對徐盛英的厲聲審問之際總是閉口不言,受審之前還願意如實交代自己的姓名,但現在就連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