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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畜蠱毒殺人】
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裡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鬥毆及故殺人】
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
○故殺者、斬。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系執持鎗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杖八十(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
○若故用蛇蠍毒蟲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因而致死者、斬。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鬥殺傷論。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樑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亦以鬥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準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準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追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八貫四百文、與被殺之家、營葬。共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
○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將家長身屍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依誣告平人律論罪。
○若因而詐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搶去財物者、準白晝搶奪論。免剌。各從重科斷。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侄、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弓箭傷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