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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撇開法律的形式和語言看其實質,我們又會對於在新英格蘭所作的
改變如此之小而留有深刻的印象。最大和最明顯的改變在於死罪的專案。1648
年,殖民地人在那些根據英國法律可處以死刑的罪行上面又加上了一些,包
括偶像崇拜(即干犯十誡中的第一誡)、褻讀神明、拐人(據&ldo;出埃及記&rdo;
第二十一章第十六節),與已婚婦女通姦、為使他人被處死而作偽證、十六
歲以上子女咒罵父親或母親(據&ldo;出埃及記&rdo;第二十一章第十七節)、犯有
&ldo;件逆&rdo;之罪(據&ldo;申命記&rdo;第二十一章第二十節和二十一節),以及第三
次犯有盜竊罪或攔路搶劫。這些都是讓《聖經》上的法則壓倒英國法律的顯
明例子。
然而我們不應過分強調這些偏離。我們必須記著,當時在有關死罪的法
律上面,英國人和美利堅人都習慣於理論和實際大不相同。在英國,&ldo;牧師
之恩&rdo;的仁慈杜撰可勾銷法律的硬性規定;而在新英格蘭,當眾認罪的做法
或許造成了與此類似的結果。這當然使新英格蘭對刑法的修改變得不重要
了。這是一個人們習慣於非強制性規則的領域,一個以日常生活方式的最小
改變就能換得《聖經》正統性的領域。
5.清教徒如何抵制烏託邦的誘惑
如果有一種人具有走向烏託邦的思想素質,那麼這種人就是新英格蘭的
請教徒。《聖經》是他們建立理想社會的藍圖,而去美洲的艱難遠徵使他們
在可能建立現世天堂的信念方面具有一種既得利益者的地位。考慮到這些事
實,他們的社會思想中烏託邦的成分競如此之少就是出乎意外的了。所以如
此,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英國法律具有一種權威和使人清醒的影響‐‐殖
民地居民不得不注重實際利益,如保持他們的特許狀和土地所有權,同時他
們對自己司法制度的英國基礎也有感情上的依戀;加爾文教內在的悲觀主義
和關於邪惡的強烈意識不利於空想;最後,荒野生活充滿著新奇和危險,這
使他們更急於依靠自己熟悉的制度,並使他們發現主的聖則和英國法律(因
而也是新英格蘭法律)之間存在著新的一致。
《聖經》正統觀唸的特點養成了他們講求實際和不尚空想的心理。正是
由於《聖經》已提供了天國的圖景,他們的政治思想才沒有轉向勾畫理想社
會。而且,《聖經》是一部故事,而不是一部玄思之作,從而他們的烏託邦
主義頂多是一種習慣法的烏託邦主義,它在於情勢的類似,而不在於教條、
原則和抽象觀念。
也許因為基本理論問題已經解決,請教徒才能把精力集中於人世的實際
問題。奇怪得很,這些問題預示了那些將繼續困擾美國政治思想的難題。它
們關係到社會的組織結構和群體的效率,更甚於社會的目的和群體的理想
化;關係到保證群體領導人的正直和自我約束,以及防止政府變成壓迫性的
機構。
使新英格蘭清教徒煩惱的問題有三個。第一是如何選舉領導人和代表。
從一開始,使清教徒與眾不同(並使他們受到萊奇福特等人抨擊)的是他們
對加入教會規定了嚴格的條件,是他們擔憂未皈依者如果加入教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