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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一段話中,我們似乎感受到了一種非常熟悉的邏輯方法。問題歸納得很明瞭,因果關係也很簡潔,但是,距離事實太遠,有太濃厚的&ldo;官樣&rdo;氣息。我們要是這樣來研究問題或者做工作,難免有人會怨聲載道。
首先所述與事實不符,地方官在當時已經不怕他一個正在被調查的親王了,準備落井下石,搞死他。其次,事情已經如實上報,誰也沒有膽量隱瞞造反的事,而恰恰&ldo;造反&rdo;才是不實的。再次,張居正也沒有斷然處置某人,洪朝選的被下獄是在12年之後;他更沒有權力廢去遼王,即使是參與了&ldo;廢遼&rdo;,也是用了一些辦法才達到目的。
第二種說法,是斷定張居正謀財害命。以蔡東藩《明史演義》為例,蔡先生描述道:&ldo;先是居正當國,曾構陷遼王憲節,廢為庶人。……居正家居荊州,故隸遼王尺籍,至憲節驕酗貪虐,多所凌轢,以此為居正所憾。且因憲節府第壯麗,暗思攘奪,可巧巡按御史郜光先奏劾憲節淫虐、僭擬諸罪狀,居正遂奏遣刑部侍郎洪朝選親往勘驗,且囑令坐以謀逆,好教他一命嗚呼。待至朝選歸京,只說他淫酗是實,謀反無據。朝旨雖廢黜憲節,禁錮高牆,居正意尚未慊,密囑湖廣巡撫勞堪,上言朝選得賄,代為憲節掩飾。朝選遂因此獲罪,羈死獄中。那時遼王府第,當然為居正所奪,遂了心願。&rdo;
這段敘述,是以清順治年間浙江學政僉事谷應泰總纂的《明史紀事本末》為藍本,添了一點醬油醋而寫成的。
老先生對張居正有看法,整本《明史演義》裡,基本上把張居正當反面人物來寫。這裡面有一處地方值得注意,就是說遼王&ldo;多所凌轢,以此為居正所憾&rdo;,估計遼王在長達幾十年的交往中,也沒少從心理和尊嚴上凌辱張居正,這才是一個真問題。至於其他,也有諸多不合事實處,首先郜光先並未告遼王&ldo;僭擬&rdo;罪,以私生子冒充嫡子是後來才揭出的,《明史》上說是洪朝選回京後奏報的,也有一定道理。
&ldo;居正遂奏遣刑部侍郎洪朝選親往勘驗,且囑令坐以謀逆&rdo;,此一句同樣顯然缺乏證據。人是皇上派去的,&ldo;謀逆&rdo;是在核查時由當地官員搞出來的,張居正事先不可能知道會發生&ldo;謀逆&rdo;鬧劇。怎麼能先就囑咐洪朝選要誣陷遼王造反?其二,前面說過,洪朝選被誣,是在12年後,如果張居正謀奪王府是實,最多一兩年後就得逞了,與朝選獲罪不可能構成因果關係。
此外,高陽先生的《明朝的皇帝》,也是指認&ldo;構陷&rdo;是實。他寫道:&ldo;隆慶末年,襲遼王憲節,頗為驕橫,不理會張居正已為閣臣,對他家多所侵侮,張居正是個有怨必報的傢伙,且又羨慕遼府壯麗,便存下了要扳倒遼王的心思。不久,有人告遼王謀反,刑部訊治,侍郎洪朝選按驗並無反跡,坐以&l;淫酗&r;,遼王禁高牆,廢府,張居正奪遼府以為私第。&rdo;
他這個敘述,相對比較嚴謹,是反面意見中比較流行的說法。僅僅&ldo;隆慶末年&rdo;一句,應為&ldo;隆慶初年&rdo;,二年嘛,當然是初年。
第三種說法,是堅決否認張居正陷害過遼王。其中方舟子先生文章《張居正二、三事》曰:&ldo;遼王由於作惡多端而被廢,此事發生於隆慶二年,當時張居正還只在內閣中排名第四,要追究責任,也該追到當時的首輔高拱身上。&rdo;
方舟子先生是名人,是從事科學打假的,但其人治史的態度實在不敢恭維。這句為張居正開脫的話等於沒說。因為廢遼王的事是在隆慶二年十二月發生的,高拱早就於隆慶元年五月被徐階排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