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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上的一切義務和權利都應解除。(三)給地主以物質 補償,農民在把世襲耕地變為自由地產時,必須向地主繳納相當常年地租 25 倍的贖金,或讓出部分土地,才能免除徭役和租稅。世襲土地使用權的農民 割讓份地的 1/3,一代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則必須割讓份地的 1/2 給領主,如 保留地太小的農民,不能靠割讓後的剩餘土地維持生活,可保留全部土地而 支付租金。
民族解放戰爭中斷了法令的施行,拿破崙失敗後,封建地主抵制改革的
進行。哈登堡對調整法作了修訂,1816 年 5 月 29 日公佈一項《皇家宣言》, 對可以贖買封建義務的農民的範圍作了限制。只有至少擁有一輛雙套馬車、 並且在常規的村圃地中享有一份土地(即 1763 年普王威廉二世嚴令禁止地主 驅逐農民以前始終保持著這份土地)的農民,才能按 1811 年的調整令贖買封 建義務。
以上兩項法令連同 1821 年的《義務解除法》和《公有地分割法》,構成 了哈登堡的農業立法,它的實施交由一個 1817 年成立的總委員會負責處理。 這種&ldo;普魯士式道路&rdo;的農業資本主義化,歷時數十年,直至 19 世紀 40 年 代末才基本完成。
在農業改革的同時,哈登堡嘗試著財政、工業和社會等方面的改革。
1810 年 10 月 27 日的《財政敕令》、1810 年 10 月 28 日和 11 月 2 日的《工 業稅敕令》,規定徵收普遍營業稅,取消免稅特權,使稅收得到平等的、適 當的分配;宣佈營業自由,廢除中世紀王侯擁有的限制工商業的禁令特許權
和強制特許權,取締束縛工商業經營的桎梏;宣告取消行會,每個成員可自 由退出行會,每個行會由其成員議決存散。1812 年 3 月 11 日頒布的《關於 猶太公民地位的敕令》,承認猶太人在公民身份和經濟活動方面享受平等權 利。永久居留在普魯士境內的猶太人及其家庭,&ldo;應視為本國人和普魯士國 家的公民&rdo;,他們同享公民權利,同盡公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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