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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櫻田的&ldo;進言&rdo;,桑山不能不有所猶豫。櫻田的辦法是邪門歪道,而警察署和檢察廳都不願重新偵查此案,只好另僻途徑。從以往的先例來看,即使有第三人的&ldo;告發&rdo;(註:〈測事訴訟法》第239條,任何人在認為有罪的時候都可以告發),檢察廳也不偵查。就是說,如果正道被堵死,就只好採取某種策略。
事情很簡單,明知一個無辜的人要被判處重刑,桑山不能視而不見袖手旁觀。
依法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由於自身的官僚機構和官僚意識,對一個人的人權坐視不救;而且,內部已有檢察官發現了真相,但在檢察廳&ldo;指揮&iddot;命令&rdo;的約束下卻不能幹預。
不知二審會作何判決,高等法院的審判長是判決維持原判還是判決被告無罪,現在還不得而知。但是,只要沒有新證據,高等法院也很難作出無罪判決。
&ldo;我絕不給您添麻煩,這個案子就交給我來辦,一切由我櫻田負責。&rdo;
長期以來,受桑山之託以&ldo;個人身份&rdo;調查佐山道夫的櫻田內心已形成追究佐山的執著的意識。
&ldo;那就幹吧!&rdo;
秦山同意了。
&ldo;是嗎?謝謝!&rdo;
櫻田將雙手扶在膝蓋上深深地鞠了一躬。不用說,櫻田此時已作好了辭職的準備。
&ldo;首先要取得雜誌社的協作,這是面臨的第一個難題。&rdo;
因為是指名揭露某人是&ldo;殺人嫌疑人&rdo;在雜誌上發表,雜誌社也需要足夠的勇氣。
&ldo;我看《女性迴廊》可以。&rdo;櫻田說。
&ldo;那不是枝村幸子當過編輯的雜誌嗎?&rdo;
&ldo;是的。從雜誌社來說,被害人曾經在社裡工作過,有報復的意味,會比其他雜誌社更熱心。&rdo;
&ldo;反正目的是讓佐山起訴我誹毀他。起訴的訊息,最近雜誌上登載不少,不過對雜誌社來說總是件麻煩事, 因此不熱心的雜誌社是不會刊登的。 在這一點上,《女性迴廊》還有被害人曾經在社裡工作過這點情份,因此,即使刊登這篇報導,社會上也不會認為是以消遣為目的的。&rdo;
問題在這裡,佐山道夫是輿論界知名的寵兒。&ldo;殺人嫌疑&rdo;的報導一刊登,雜誌會非常暢銷,人們會認為雜誌社的目的就是想以此擴大發行量,如果往山道夫妻是殺人犯還好;如果不是,社會就會嚴厲譴責雜誌社的惡劣的商業主義,雜誌的聲譽就會一落千丈。這對雜誌社來說是個非同小可的冒險。
正因為如此,這篇報導不能交給沒有關係的雜誌社,有可能願意冒這個極端危險的風險的,只有《女性迴廊》。櫻田對桑山說的意見就是出於這些考慮。
還有一個大問題。向雜誌提供那篇報導的&ldo;材料&rdo;的是檢察廳的職員擺田。按規定,身為國家公務員的職員不揭洩露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退職後也不得洩露。
《國家公務員法》第100條第1款)
&ldo;制定第100條法令條文的人除了要禁止以洩密給特定的團體或個人帶來利益的行為之外。&rdo;擺田說,&ldo;還關係到侵犯人權的問題。可是,應當保護的人權在道德上和社會上都是正當的,而鑽法律空子的罪犯卻沒有這種權利,應該揭發他,而且,由於他的原因,有人以不實之罪身陷囹圄,所以,為了社會正義,必須揭發出真正的罪犯,還無辜者以自由。《國家公務員法》第100條的解釋不是要墨守陳規,而應該體現社會正義這一法律精神。&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