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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次交鋒

原告勞競芳訴被告越海市第六中學人身損害賠償案開庭。

勞崢嶸早早就來到法庭外等待,離開庭時間還有十分鐘,一位年輕的女子飄然而至,女子的模樣似乎見過,對了,女子就是方甸園。奇怪的是,方甸園的身後還跟著另外兩位年輕的女子。

方甸園也看見了勞崢嶸,主動走前打招呼:“勞律師,我們又見面了。”

“你來這裡……有何貴幹?”

“我是勞競芳的代理人,咱們又要對庭了。”

法庭調查開始。經原告勞競芳申請,審判員宣佈,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法庭不公開審理。勞競芳沒有出庭。

方甸園宣讀起訴狀。審判員轉向勞崢嶸:“被告,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嗎?”

“不同意。”

“理由是什麼?”

勞崢嶸回答:“原告訴稱的被搜身一事不存在,被告採取的安全措施不是搜身。”說完這話,勞崢嶸的心裡“咯噔”了一下。

審判員轉向方甸園:“原告,請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

方甸園拿出自己作為原告的那份判決書。審判員問:“原告,本案訴稱的搜身事件發生在什麼時間?”

“去年4月20日。”

“你舉出這份判決書想證明什麼?”

“被告多次對入校學生進行搜身。”

審判員再轉向勞崢嶸:“被告,對原告的這份證據有異議嗎?”

“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份判決書所涉及的事情發生在本案之後,跟本案無關。”

審判員又轉向方甸園問:“原告,還有其他證據嗎?”

“有。這是當天學生排隊進入校門的照片,出現在社交媒體上。可以看到男女安全檢查員正在對學生進行搜身。”

審判員繼續問:“原告,這張照片有原告本人嗎?”

“原告在隊伍的中間,沒有進入校門。安全檢查是在校門處。”

“還有其他證據嗎?”

“請求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的姓名?”

“一個是周倩影,一個是叢愛花。”

審判員宣佈:“現在傳周倩影到庭。”

一位年輕女子走進法庭,她就是剛才跟隨方甸園的女子之一。審判員詢問姓名、住址並告知作偽證應當負的法律責任。最後問周倩影:“證人周倩影,你聽清楚了嗎?”

“聽清楚了。”

“當時你看到了什麼?”

“我看到那個女安全檢查員從勞競芳的上衣口袋裡掏出一張紙,說了一句話‘哦,情書’,旁邊有學生圍過來看。”

“你當時在哪裡?”

“我就在勞競芳的後面。”

“你跟勞競芳什麼關係?”

“我們沒有關係。”

勞崢嶸聞聽,腦袋“嗡”的響了一下,心跳也在加速。審判員要求周倩影退庭,問勞崢嶸對證人周倩影的證言有無意見。也許是心不在焉,勞崢嶸語無倫次地回答:“沒……沒意見,不過……沒有意見。”

審判員再傳叢愛花到庭,叢愛花的證言與周倩影相同,叢愛花當時在周倩影的背後,是圍觀的學生之一。

庭審結束,法庭當庭作出判決:儘管被告否認對原告進行搜身,但原告提交的證據已經形成鏈條,相互之間可以印證,被告對原告的身體進行非法搜查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了損害,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和其他人身權益。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5000元。

回到家裡,勞崢嶸反而平靜了很多,他問勞競芳:“競芳,你是怎麼找到這個代理人方甸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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