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七章 戰國局勢(楚篇四)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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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懷王熊槐是一位重視法治的君主。一方面,他關注法律的制定,曾經任用屈原草擬、釋出憲令,使楚國一度富強,屈原的《惜往日》開篇就回顧了當時的場景。在楚懷王當政時期,楚國已經有了完備的成文法典來指導法律的執行。楚國在民事、刑事、行政、軍事等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已經使用法律來調節與控制,並已形成了嚴密的司法審理流程。另一方面,熊槐也對司法環節表現出關切。當時,下層官員可以越級將刑事告訴懷王,熊槐會親自過問,有的案件他甚至會親自審理並作出判定。
在這樣的背景下,楚國境內一度十分安定,故有“楚治”之說。
同時,楚國與列國相似,實行郡縣制與封君制並行的制度。懷王時期,楚國的中央集權程度進一步加深:在郡級層面,楚懷王熊槐在已有的宛、巫、黔中三郡基礎上,又在漢中、江東、新城設郡,加強了對邊境和新徵服地區的管控。在縣、封地級層面,封君的權力較戰國初期大幅削弱。封君的行政、司法、軍事活動都受中央節制,其屬官直接對中央的同職能部門負責,並且封君還受到中央委派的監察官吏的監督。封君的封地小於縣,性質則越來越與縣趨同了。在基層管理方面,戶籍管理更加嚴格,並出現了官與民、民與民相互擔保的制度,從而強化了對基層民眾的控制。
但此時楚國的地方管理制度也呈現出一些弊端。與他國相比,楚國封君小而多,並且可以世襲,其地方勢力仍不可忽視。這時的封君經濟特權過大,除封地食稅權、部分免稅權外還新出現了食祿州,攫取了大量地方財政收入,使國家積貧積弱。此外,當時楚國設郡區域有限,而縣制下又兼有邑制、裡制,尚未達到嚴格的統一。這些問題都給楚國的中央集權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楚懷王當政時期,朝廷貪腐之風橫行,一些貴族大臣“厚賦斂於民”,壓迫百姓。此外,楚廷還存在著言路壅蔽、結黨請託、妒能害賢等問題。面對這一情況,楚懷王任用屈原,以“勵耕戰、舉賢能、反壅蔽、禁朋黨、明賞罰、移風易俗”為綱領進行改革。但由於熊槐耳根子軟,又缺乏堅定的改革決心,這次改革在權貴集團的抵抗下最終以失敗告終。
楚國人才濟濟,既有昭陽、景翠、景陽、屈原、召滑、昭魚、昭雎、景鯉、屈匄、唐昧等本土士人,又有陳軫、杜赫、吾得、蘇厲、鄭強等客卿。但是,懷王朝的黨爭非常激烈。首先是清、濁流大臣長期傾軋爭鬥,例如屈原曾因上官大夫的讒言而見疏,最後遠離朝堂;垂沙之戰後,蘇子勸告熊槐“無聽群臣之相惡也,慎大臣父兄,用民之所善”,則反映了這一斗爭的持續。其次,楚廷對部分客卿表現出排外態度,惠施曾經流落到楚國,楚王熊槐不予留用;陳軫曾在楚國任職,但朝中權貴“欲公之去也”,陳軫最後也不得不出走齊國。這些人才的流失,無疑會對楚國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除此之外,大臣間還有其他私怨,例如陳軫與杜赫之間的齟齬。蘇子所言“無妒而進賢,未見一人也”,雖有誇張之嫌,也反映了楚廷的政治鬥爭非常普遍,到了危及國家的程度。
在權貴腐敗以及朝廷黨爭的雙重影響下,楚國爆發了莊蹻之亂,造成了“楚分為三、四”的嚴重後果。
懷王時期,楚國的經濟十分發達。在農業方面,土地私有制進一步流行,私有的田地已經可以買賣,產權受到官方保護。為了支援農業發展,這時的楚國出現了農業信貸制度。地方政府向中央申請貸金、貸種,中央經審查後酌情批准,用於扶助農民播種或災害賑濟。熊槐亦曾親自過問並制定貸種。在這些舉措下,到了懷王中期,湘水流域已成為楚國的糧倉,有“讎、龐、長沙,楚之粟也”之稱。而云夢澤的特產橘、柚,也成為《橘頌》的創作靈感之一。
手工業方面,這時官營的、私營的、集體的、個體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