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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從不說的。這真不是人做的事,我不該讓他去做協管的。他只是在執行公務,他能有什麼錯?他根本就沒有選擇的權力。請法庭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追封他為烈士,並且判處餘愛娥死刑,以告慰他在天之靈。餘愛娥為什麼要針對他?秋帥林是自己失足落水的,我的兒子不可能會殺人的。”
煙雨:帥林又有什麼錯?青河為什麼要去追打帥林?為什麼要把氣出在無辜的小販身上?青河的女朋友嫌棄他的臨時工身份,提出了分手,這對他來說是很大的打擊。可是不論他遭受了多大的打擊,都和帥林沒有關係,怎麼能夠遷怒無辜?
起訴書中稱:青河追打帥林,帥林慌不擇路,失足落水而亡。河邊欄杆有一米高,如何能夠失足落水?這是我搜集到的趙青河上傳到網上游泳的照片,可以證明他會游泳。青河放任帥林死亡的後果,轉身往回走。不救人,不呼救,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帥林落水和青河有直接因果關係,青河有履行救助義務而不救助,構成了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量刑標準在三到十年。
帥林的屍檢鑑定書:左臂、左手背、背部、右手臂共有十六處青紫變色,0.5x0.4厘米左右,青河的手上也有青紫變色,可以證實青河毆打帥林的事實。青河究竟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殺人?帥林是慌不擇路失足落水還是被打入水中?這是本案一大疑點,請公檢方查實。
雖然在現場沒有人敢為帥林作證,但是本案當中最有發言權的是囡囡,童心無邪,小孩子是不會撒謊的,是無法圓謊的,為了本案能夠真相大白,請審判長詢問囡囡事情的經過。”
審判長詢問,囡囡道:“那個壞蛋打我爸爸,我爸爸就往河邊逃。”審判長問:\"囡囡,那個壞蛋是誰?”囡囡道:“他們都叫他趙青河,說趙青河被刺死了。\"審判長問:“你爸爸是怎麼落水的?”囡囡道:\"我沒看清,當時他們把我抱上車了。”
煙雨:未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孩子的證言只要和她智力相符,她所作的證言和現有的證據能據相互印證,那麼她的證言就可以採信。她的證言對本案的定性沒有多大幫助,沒有什麼法律效力。
本案還應當排除正當防衛的合理懷疑,青河追打帥林,逼得帥林落水而亡?那麼有什麼理由相信他接下來不會追打愛娥母女倆,逼得她們落水而亡?因此可以認定於愛娥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趙母道:\"你血口噴人,青河他不會打女人和小孩的,他以前從不打人。”
煙雨:他從不打人,就能證明他不會打人嗎?他從不殺人,就能證明他不會殺人嗎?這樣的證言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辯護人是獨立於被告人的,不能被告人自認有罪就作有罪辯護,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因辯護人作無罪辯護就認定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加重被告人的罪責,被告人是真誠悔罪的。對於被告人的刑罰不應以原告人的意志為轉移,不能由原告人說了算。
如果由原告人來定罪判刑,還要法律何用?要法院何用?不是被告人說是正當防衛,案件就定性為正當防衛。同理,不是被告人說是報仇殺人,案件就定性為報仇殺人。
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依據證據法證明負擔,檢方如果不能排除這兩大疑點,就要承擔不能依其訴訟請求的風險。
依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現有的證據不能做到確鑿無疑的,不能判處死刑,判死刑就是嚴重違法。
公訴人道:“這是屬於假想防衛,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煙雨:究竟是假想防衛還是正當防衛,公訴人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來。本案如果不能定性為正當防衛,那麼完全可以定性為激情殺人,被害人有嚴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