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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暈,搜得她身上有一錢包,錢包裡只有542元錢,就將錢藏在自己口袋裡,錢包扔進附近草叢,又把女孩抱進草叢強姦了。第二天,在街上看到警察就逃,警察就將延年抓了起來,他心存僥倖,什麼也不招。警察透過檢驗指紋、dNA、精液等痕跡證實是他所為。女孩經鑑定為輕微腦震盪,屬輕微傷。
劍飛道:“我們倆串供吧?就說當時是我用刀逼迫你這麼幹的,我也參與其中,這樣你就不用承擔刑責了。不論警方如何逼供,都不能改口供。我改口供總不過是死刑,無法再加刑。你改口供,就要加重處罰。\"葛延年道:\"我還指望著儘快出獄呢,絕不會改口供的。\"
劍飛向警方供述了幾十樁案件,牽涉到太多一案兩兇的案件,弄得警方一個頭兩個大,補充偵查。
法庭開庭審理葛延年搶劫強姦案,兩名被告人輪流入庭陳述。邱玲瓏道:\"當時我處於半昏迷狀態,雖然他蒙著臉,但我眯著眼還能看清他的身材,象極了葛延年,一點也不象於劍飛。而且我能確定當時只有一個人,沒有兩個人。”
煙雨的辯護詞:邱玲瓏當時是被石頭砸成輕微腦震盪,屬於半失憶半昏迷狀態,兩人是輪流上的,所以她會誤把兩人當成一人。於劍飛當時是想轉移警方偵察視線,強迫葛延年犯案。被抓以後,為了立功贖罪,幫葛延年洗冤,合情合理。劍飛的供述和案發現場完全一致,指認案發現場只有幾十米誤差,可以認定記憶有偏差。他為無辜的人洗冤,可以認定為重大立功。言辭證據和現有物證可以相互印證,應當認定為實情。
被脅迫參加犯罪,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公訴人道:\"物證效力大於言辭證據,我們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葛延年犯了案,僅憑於劍飛口供不能認定他犯了案,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於劍飛強迫葛延年犯案。
案發現場沒有找到任何於劍飛的痕跡,即使能證明他在場,頂多也就是共犯,葛延年不能免除刑罰。輪姦婦女的,基準刑為11年,搶劫基準刑4年,持械從重20℅,(入室搶劫十年以上刑)。
根據被強迫的程度確定脅從犯的量刑標準,只要不是生命受到嚴重威脅,依據刑法第28條,至少應當承擔一半的刑責,葛延年的量刑標準在八年以上。葛延年一開始為什麼不把於劍飛招出來?兩人有串供頂罪的嫌疑。”
葛延年道:“一開始我心存僥倖,以為能矇混過關,我不能確定脅從犯是否會被判刑。後來於劍飛也被抓了進來,我怕他報復更不敢招了,沒想到他會主動招供。\"
煙雨:既然認定為脅從,就不能認定為輪姦,只能定性為強姦。本案中脅從犯為五年以下刑,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檢方必須找到確鑿證據證明葛延年不是被強迫、不是在生命遭受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迫不得已犯案。疑罪從無,希望檢方能夠勇於糾錯,免除葛延年的刑罰,無罪釋放。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劫取財物的數額不限。坦白、悔罪、當庭認罪減30℅以下基準刑,重大立功減50℅以上基準刑。
邱玲瓏道:“請審判長允許我向於劍飛詢問。”審判長道:\"可以。\"邱玲瓏走到於劍飛身邊,他坐在限制椅上,戴著手銬腳鐐。邱玲瓏蹲下身子,用牙齒咬住他的手,眼淚直往下掉。
法警將她拉開,她道:\"我聽說過很多你的事,看過警方通緝你的照片,是那樣的英氣逼人,我一直是把你當英雄看待的。說什麼管盡天下不平事,殺盡世間奸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