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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個新的思路。他說:&ldo;據我們掌握的情況和工商部門提供的資料表明,駐湄山的l國通訊公司的主管是l國國際技術研究中心。經我們查證,這個中心有l國軍事情報局的背景。所以,他們在湄山建通訊公司辦事處,其意圖我們早有所知,就是衝著飛彈部隊而來的。這個辦事處的主任叫約翰,是個中國通,曾在北京、上海呆過幾年。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確鑿證據認定他們蒐集我軍事情報。而從戴芳的身份來分析,她是飛彈部隊司令部一個副師職參謀的女兒,並和通訊公司的羅伯遜談過戀愛。可不可以這麼認為,羅伯遜看中戴芳的是她特殊的家庭背景呢?如果成立,那麼,能不能進一步推測,當他們交往一段時間以後,羅伯遜提出要她想辦法弄部隊的情報,遭到戴芳的拒絕。而羅擔心戴會把他的身份暴露出來,從而想殺人滅口?&rdo;
大家認為甄隱的分析很有道理,因為前幾次的推測可能性不大。但法律是講究證據的,認定羅伯遜作案還沒有確鑿紮實的證據。於是,專案組請求國家安全域性對羅伯遜進行全方位偵控。
就在國家安全域性派出技術偵察小組進駐湄山的第二天,公安分局收到一個署名&ldo;新加坡一遊客&rdo;郵寄的包裹。郵戳是桂林的,時間是四月十四日,裡面是一盒錄影帶,附了一張紙條,上面寫道:&ldo;我是來自新加坡的一名遊客,四月八日下午,我在拍攝陽明峰景區時,突然出現了下面一段鏡頭。我當即全部錄了下來,但由於太突然和太短暫,錄得不是很好。現提供給你們,想必會有用的。&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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