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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怎麼都好,理解的人怎麼都會理解的。&rdo;本莊看著天花板回答道。
&ldo;但是,丹下死得不甘心,留下靜香一個人。&rdo;
&ldo;我要替他報仇,不管兇手是誰。&rdo;
&ldo;報仇?警方的結論不是事故嗎?&rdo;
我不認為那是事故,可要不是事故的話,兇手可能就站在那天的擂臺上,我也不願這樣想。
&ldo;是啊,警察是那麼說,但那絕對錯誤。丹下在訓練中不可能犯那樣的錯誤。所以,兇手現在肯定就在某個地方,不,就在我們摔跤隊內部。&rdo;
經過法醫鑑定,丹下的死因是頸骨骨折導致窒息死亡。根據胃內殘餘食物以及體溫等推斷的死亡時間為深夜十一點至凌晨兩點之間。遺體的右手手腕有磕碰痕跡,右拳面有擦傷痕跡。除導致死亡的頸骨骨折以及右手的傷痕之外,沒有其它任何外傷。右手的外傷是新傷,但是無法判斷是在死亡時擦傷的,還是在和我的訓練中擦傷的。
可疑的地方有很多。
首先,就是喝酒的事。雖然喝得不多,但是對于丹下這種對訓練非常謹慎的人來說,喝了酒後決不會用身體去挑戰最大的重量。
警方認為,丹下面臨新婚情緒高漲,夜晚難以入睡,於是去健身房訓練。攝入的酒精量很少,在訓練的過程中基本分解了。但是,關於槓鈴握杆落在頸部而不是胸部這一問題,警察的解釋是丹下喝醉了無法正確確認自己身體的位置。
多麼矛盾的解釋呀。
我供述那天深夜聽到了手機鈴聲,但是在丹下手機的通話記錄中並沒有那個時間的電話記錄。警察說,沒有跡象表明有人刪除通話記錄,可能是我當時的直覺出錯,聽錯了。而且,丹下手機設定的來電鈴聲與我當時聽到的也不同,所以警察對我供詞的真實性提出了懷疑。手機的來電鈴聲誰都可以進行重新設定,所以我對自己的供詞也不是十分有自信。
&ldo;警方的調查不會就這樣敷衍了事的,只是先說出了結論,不得不那麼解釋罷了。因為馬上要結婚而情緒高漲,做出異常行為、引發事故的例子,還是有很多的。&rdo;
&ldo;什麼?&rdo;
&ldo;只有可能是事故,那種殺人方法是不可能的,警方說。&rdo;
警方的話怎麼這麼奇怪。不就是槓鈴落在脖子上嗎?用這種方法殺人有什麼不可能呢?
&ldo;其實警方早就考慮到謀殺的可能性了。因為不管怎麼說槓鈴是落在了脖子上。&rdo;本莊似乎看出了我的疑問。他開始進行說明:&ldo;如果不是史密斯臥推器,而是利用普通長凳進行臥推練習的話,那麼謀殺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因為利用普通長凳進行臥推練習時,是不可能發生那種事故的。當然,如果練習時正好發生地震那另當別論。&rdo;
確實如此。在懸念電視劇中,我曾經看過運動員在普通長凳上進行臥推練習結果發生事故,槓鈴落到脖子上導致死亡,我一直感覺這個情節不太符合實際。寫劇本的人肯定沒有力量訓練的經歷,是個門外漢。
利用普通長凳進行臥推訓練的時候,推舉槓鈴的軌跡不可能在脖子上面,而是在胸上,在胸上面將槓鈴進行上下推舉。躺在長凳上之後,只有將槓鈴從支架上取下,水平移動到胸上的過程中才會經過脖子上面。臥推結束後,再把槓鈴從最高位置水平送回支架時也會經過脖子上面。在水平移動的過程中支撐不住的情況很少發生,因為肘關節已經伸直,支撐力會變大。如果是支撐不住的重量,那一開始根本無法從支架上把槓鈴拿下來,即使拿下來,如果太重感覺支撐不住時,也會馬上再把槓鈴送會到支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