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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人是出賣方鄭同發,買進方田萬清,鄭同發是毛筆籤的字,按的紅手印,田萬清用的是兩枚印章,上面是正楷字型,下面是篆書字型,沒有簽名。黃先生又找到了一份契約,同樣是兩枚印章,同樣的蓋法。這說明他不會寫字,或者說,他簽約就用這種方式。
黃琬連夜寫了一份同發當鋪轉賣契約。田萬清願意出賣同發當鋪。胡炳請願意以二萬大洋的價格買下同發當鋪。胡炳清簽字畫押,田萬清兩枚印章。民國二十一年七月初一立。
從此以後,同發當鋪歸胡炳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