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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威廉&iddot;皮特於一七九八年至一八一六年期間徵收所得稅,以資戰爭之用,後來又曾徵所得稅來應付特殊的和暫時的需求。美國國會仿效英國的做法,於一八六一年透過法律,徵收所得稅充作南北戰爭的經費,按照這項法律,收入超過八百美元者要繳納百分之三的稅。但當時的財政部長薩蒙&iddot;蔡斯抱怨說,由於缺少統計數字,稅款數額無法確定,因此他始終沒有實施這項法律。一八六二年,國會再次透過徵收所得稅的法案,聯邦政府第一次真正徵收所得稅。這項法律規定,年收入六百美元者可免稅,年收入六百○一美元至一萬美元之間者須繳納百分之三所得稅,年收入一萬美元以上者須繳納所得稅百分之五。反對徵收任何形式所得稅的人的基本觀點是,徵收所得稅具有調查個人私事的性質,這同一個自由民族是不相容的。此外,還有人反對激進的累進稅制新原則。南部邦聯也開始徵收所得稅,對年收入超過一萬美元的某些階層規定的稅率高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聯邦政府徵收所得稅的一個特殊障礙是,美國憲法規定,國會除按人口比例徵稅外,無權徵收&ldo;直接&rdo;稅(第一條第九款第四項)。為了繞過這個障碼,最初一批所得稅鼓吹者竭力強調,所得稅根本不是直接稅,而是&ldo;間接稅&rdo;。為籌軍費而徵收所得稅的法律(國會於一八六四年重新透過時提高了稅率)十一八七二年期滿之後即告失效。此時,愛國主義和戰爭需求的壓力不復存在,反對所得稅的新運動增強了勢頭。一八六九年二月九日,紐約《論壇報》宣稱:&ldo;在我國所有的稅收中,要數所得稅最可憎,最可厭,最侵犯個人權益,也最不公平……它是向誠實徵稅,同保護人民的原則全然相悻。這種稅將使生活中優秀的東西蕩然無存。&rdo;南北戰爭結束後,政府財政狀況好轉,國債減少,似乎不再需要徵收所得稅了。正如特派稅務官戴維&iddot;艾姆斯&iddot;韋爾斯於一八六九年指出的那樣,公眾之所以要求徵收所得稅,主要是由於在這個三千九百五十萬人口的國家裡,繳納所得稅的只是二十五萬人。但是,這二十五萬人有權有勢,因而徵收所得稅的法律也就在一八七二年三月十五日期滿失效了。
此後,美國稅收體制把聯邦稅收的全部重擔壓在消費上。無論對財產還是對收入,聯邦政府概不徵稅。與此同時,巨大的財富積累起來了。及至一八六三年,僅紐約市就有幾百人號稱擁有一百萬美元;而在此以前二十年,全美國也找不出二十個百萬富翁。一八六三年,紐約百貨業巨頭at斯圖爾特(他的資產達五千萬美無)上報聯邦政府的收入額是一百八十四萬三千美元。這筆個人收入在當時全國收入中所佔的比例,比兩千五百萬美元在一九二九年全國收入中佔的比例還大。剛剛流行起來的報刊不斷登載有關這些大富翁的實況和傳聞,他們的輝煌成就和蠢行都被大肆宣揚,結果,公眾要求徵收所得稅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了。
在威廉&iddot;詹寧斯&iddot;布賴恩和其他反對&ldo;那些東部富豪&rdo;的人們的精心組織下形成了一股公眾壓力,終於把一項有關所得稅的條款納入了一八九四年的威爾遜一戈爾曼稅收法案。年輕的布賴恩自稱&ldo;身披正義事業的甲胃&rdo;,他作為鼓吹徵收所得稅的國會議員,受到全國人民的注意。紐約富翁沃德&iddot;麥卡利斯特(把美國社會上流集團稱為&ldo;那四百位&rdo;的就是此人)自命為那些因年收入超過四千美元而將被徵收百分之二所得稅的人們的代言人。他威脅說,如果國會透過徵收所得稅的法案,他就離開美國。布賴恩針對這一點在眾議院發表講話作了答覆:
在我所知道的所有卑鄙之徒中,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