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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寒心,我真不知道這種每天沉迷在歌舞酒樓的所謂“人民公僕”,又有幾分清醒和精力來為人民服務?黨紀國法在他們手中還能存在幾分公正?在這種當官的領導下,我國的未來又將怎樣?他們知不知道,他們這樣下去,要亡黨亡國的啊!
2006年3月在兩會期間,有一個湖南的教授(人大代表)提出了“究不在其極,而在其必”(原話我記不清楚了,大概意思是這樣的)此人提出要免除貪官的死刑,他認為貪官不要採取“極(死)”刑,而是要將所有的貪官都抓起來,而且是“必”須抓起來,(他的具體意思我沒有太懂,因為當時沒有怎麼看新聞,如果有差錯,希望這位人大代表諒解並希望讀者能夠留言幫我改正過來,我的聯絡QQ:30424379)。
我不知道這位人大代表統計過沒有,我國到底有多少監獄,能住多少人?我國的貪官都是享受星級待遇的,一般都是獨立的監房。我想如果把我國所有的貪官都抓起來的話,估計把內蒙古草原全部建成監獄都不夠用。
再來看看老百姓是怎麼說這些當官的吧:“十萬當官九萬貪,還有一萬剛上班”;“手裡沒有錢,下來轉一圈,口裡沒有味,開個現場會”;“上午講正氣(開會),中午講義氣(喝酒),下午講手氣(賭博),晚上講力氣!(肯定不是陪老婆睡)”。
2006年7月,在長海的大街小巷,到處都打出了關於打擊“兩搶(搶劫,搶奪)一盜(盜竊汽車)”的公告,我記得最清楚的一條標語是“飛車搶劫,拒捕的當場擊斃”!和貪官比起來,我覺得飛車搶劫的不算什麼,飛車搶劫傷害的只是某一個人,或者說是某一群人,而他們確實是因為生活困難才去搶劫的。而貪官傷害的少則是一個地方,多則是一個城市,一個省,甚至是對整個國家的傷害,而且當官的雖說錢不是很多,但是生活還是過得去,至少吃的穿的還是有,這就是明顯的吃著碗裡的,望著鍋裡的,罪不可赦,更重要的是,一個貪官往往能讓很多的人民群眾對當官的失望,對當地政府的失望,對我國共產黨的失望,甚至某些地方就是因為某些貪官引起群眾與政府對立。這種由於貪官引發的群眾和政府的對立就足夠讓貪官槍斃一千次,一萬次,有什麼理由赦免他們死刑呢?
我翻閱了很多的職務犯罪,大多數的貪官貪汙並不是為了讓自己的生活變得很好,很多是為了兒子,女兒,老婆甚至情婦,大部分的高官都到了暮年,他們希望自己死後子女和老婆和情婦們的生活可以變得好一點,所以他們拒不承認錯誤,拒不交代轉移贓款的下落,就算財產被查封了,也寧願“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因為國家法律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能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內。我想試問:這種貪官跟“拒捕”的搶劫犯有什麼區別,又能否對他們“當場擊斃”呢?
我個人認為,貪官的死刑是不能夠赦免的,非但不能夠赦免,還應該加重,如果中央下個檔案:“貪汙(受賄)人民幣一萬,開除公職,開除黨籍,判有期徒刑一年,貪汙兩萬,判兩年,以此類推,貪汙十萬,拉出去槍斃!舉報貪汙的,經查證屬實的被舉報人貪汙一萬,舉報人獎勵兩千,貪汙兩萬,獎勵四千,貪汙十萬,獎勵小汽車一臺。(獎勵給舉報人總比給貪官們開去泡妞好!)政府官員公車私用一次,罰走路(被罰人可以乘坐公交車或者計程車,不報銷車票)一個月,私用兩次,罰走路半年,私用三次,取消使用公車的權利。舉報公車私用的,經查實,被舉報人公車私用一回,舉報人免費使用公車一天(政府派司機,防止國有財產收不回來),私用兩回,免費使用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