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柳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品書網www.vodt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人們對壞人總是深惡痛絕,巴不得把他千刀萬剮。那什麼是壞人呢?在普世的觀點中,壞人就是指進行破壞活動、品行不端、品質惡劣、作惡的人。也就是說,壞人在一定程度是對他人的行為進行了干擾。
這世間沒有誰的事情不會被幹擾,只不過在普世的觀念中有些事情是認為有利於大眾的,有些事情則是對大眾有影響或者不利的。於是,便人為定義了善惡、是非、好壞,以此來區別行為人和其所做的事情。
壞人,正確來說,是一種普世的概念,是一種規則下的定義。它既有法律規則下的定義,也有道德規則下的定義。所以,一個人的好壞,並不是簡單的你說好就好,你說壞就壞,即便是道德定義下壞,法律角度卻不一定。
從法律規則下,壞人的定義在於審判的結果,也就是基於證據下的判斷。然而,證據還在於人為尋找,所以有可能證據被破壞而消失無形,導致法律條件下判定一個被道德規則下認定的“壞人”不是壞人。
法律規則的“壞人”是基於“證據”的存在而存在,然而證據雖然是客觀存在,但證據因人而存在,所以“證據”就會被破壞或者改造,此“證據”就不再是客觀存在的證據,法律規則判定的“壞人”就可能不是道德規則下的壞人。
如一個人對他人施暴,當時沒有第三方的存在,而施暴者又找到了幾個“不相關”的人證明了他“不在場”,現場又沒有其它的物料可以證明他在場,那麼法律規則下,這個人就會被判“不在場”,從而不用負責任。
道德下則不同,如果他本就是一個經常對他人施暴的人,而且兩人之間還有糾紛,現實中也確實是他施暴,那他就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只是承受別人對他道德上的譴責,與其本身卻沒有傷害。
當然,還存在一種可能,他確實不是施暴者,但因為他本身的品性不端,加上兩人有糾紛,被施暴者有意去構陷他,想讓他接受法律及道德的雙重製裁併抹去兩人之間的糾紛,從而達到自己獲利的目的。
如果此時僅根據道德規則去判斷,一棒子把人打死,認定他就是施暴者,對這個“施暴者”來說是不公平的。雖然他品行不好,但沒做的事硬按在他頭上,就喪失了規則的公平原則,同時也放縱了真正的施暴者。
道德規則下的“壞人”並不一定就是法律規則下的“壞人”,法律規則下的“壞人”也不一定就是真正道德規則下的“壞人”。好壞只是相對的,普世的好壞概念,在於利益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並非所有人的利益。
事實上,現實中確實存在一些“飛來橫禍”的“壞人”,他們因緣際會成為某項惡事的“主導者”,在幾年甚至十幾年後,真相出來後,才發現他們只是被法律和當時的道德定義為“壞人”,並非真正作惡的本尊。
不放過一個壞人,固然是美好的願望,但過度的話,必然會導致“路過”的人被定義為“壞人”。如果不給他們“公平”維護的機會,那麼他們只能承受無妄之災,替法律和道德規則下真正的壞人逍遙在外。
因此,在法律規則下還未認定其是壞人的時候,應該給予同樣公平的維護,以其不冤枉一個好人。這世間放過一個壞人固然讓人憂傷,但傷害一個好人更讓人痛心不已,也會讓人對公平正義產生懷疑。
在普世觀中,每個人也會因為喜好、愛恨等原因,認定是非、好壞、善惡的標準都不同,即便是法律和道德,面對所有人或所有物,也是有不同的評判。好壞就很難有完全的界限,甚至同樣的事情會有不同的判斷。
人殺可愛的兔子,會被認為殘忍;而狼殺兔子,則是生存法則。為個人利益殺害他人,是窮兇極惡;為家國利益傷害侵犯者,則是英雄豪傑。好壞並沒有固定的標準,即便是道德和法律規則下,好壞也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