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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後,房間出現管線缺陷造成的漏水時,可以要求房東負起責任。知悉屋中缺陷的一年內,房客通常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或要求免費修繕;若因為無法修繕導致居住不適,房客也可以解除租約;法律上,房東具有告知房客自己所知房屋瑕疵的義務,即使房東本身不知道瑕疵的存在也須負起責任。(不過,根據合約內容,也有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狀況。)
「瑕疵」也包含「心理上的瑕疵」。一如字面的意思,就是「心理上的創傷」。
如果房客事先知道屋子過去發生火災或水災,附近有垃圾焚化爐、火葬場或宗教團體的設施、黑道幫派的事務所,甚至是神社或墳場用地等,就能夠避免簽下有疑慮的租約。另外,「瑕疵」也包含發生自殺、殺人事件等的「事故物件」。
以前,有一件自殺案例是大樓在六年前發生過自殺事件,因此屋主和購買公寓的原屋主解約並且要求賠償金(橫濱地院一九八九年);此外,土地買賣中,也有地上建物在三年前發生火災,建築物內出現死者,造成買主心理上瑕疵的案例(東京地院二〇一〇年);還有,有人在建築物附近的倉庫自殺也可視為可能造成「心理上的瑕疵」。因為自殺事件會造成土地和地上建物出現又「令厭惡的歷史背景所造成的心理上缺陷」,因此視為瑕疵的一種(東京地院一九九五年)。
另一方面,過去也何判決(大阪地院一九九九年)認定,雖然發生自殺事件,但如果發生地的建築物被拆除,事後蓋起來的新建物就不能視為有瑕疵;不過,也有一起判例顯示,如果建物中發生殺人事件,就算事後拆除還是會被視為有瑕疵(大阪高院二〇〇六年)。畢竟女性殺人事件的兇手非常殘暴,民眾的厭惡感也更強烈,加上案件受到媒體大張旗鼓的報導,即使建物已經拆除、經過了八年以上的時間,事情依舊烙印在居民的記憶,因此,高院會判這起事件導致居民心理品質不佳、無法居住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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