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被迫離職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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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專家的質疑給壓了下去了。
有了師兄幫我把關的承諾,我自然就放心大膽的寫那個報告了,報告寫完之後我交給師兄幫我稽核,他給出來的評論是一份很接地氣的報告,對於企業而言已經還很不錯了。
於是乎,將師兄提出的幾點修改意見完善之後,我再一次向陳有芝提交了這份報告。
在和陳有芝的彙報過程中,我看到她臉上露出了一絲微笑,在彙報完之後,她也給我安排了一點具體的工作,我想這一次應該是順利過關了,不需要走到撕破臉進行勞動仲裁那一步。
尤其是第二天,周芳傑沒有來找我,我想這一次應該是過關了。
但是第三天的時候,事情又起了變化,我被周芳傑叫到了她的辦公室並且被告知我這一次提交的報告陳有芝仍然覺得不滿意,所以仍然要和我提前結束試用期。
幸好這一次我做了兩手準備,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銘記在心,於是我便問道:“既然公司決定如此,我也不好說什麼了,只是提前結束勞動合同的補償怎麼算呢?”
“這樣啊,饒工你今天就可以回去了,工資給你多算三天吧。”周芳傑這個倒是答應得很快。
“國家既然有相關的法律,那我們應該按照國家法律來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隨時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也就是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請問公司是打算以其中的哪一種情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既然對方已經說到這份上了,那就是說我只能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了。
我說完這話周芳傑一下子癱在座椅裡面,說不出話來。
看到對方沒有說話,我繼續補充道:“既然公司說只給我三天工資的補償,那麼想必公司認為我和公司的情況只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吧。要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我來了才一個多星期,就是想違反也沒有機會啊。要說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我來了之後每天都在忙自己的工作,也沒機會啊。要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你看我每天都在辦公室忙乎,哪有機會呢?要說採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我入職以後你都做了背調了,我哪有欺詐你們呢?脅迫更加無從說起了。至於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要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話我怎麼還可能坐在這裡和你說話呢?所以想必公司是認為我不符合錄用條件吧。”
“怎麼能這麼說呢?饒工當然不是不符合公司的錄用要求了,只是公司覺得我們彼此之間不合適而已。”看樣子周芳傑終於緩了過來了,開始辯解了。
“不合適?恐怕公司是想不給予補償就辭退我吧。”我忍著滿腔的怒火說出了這一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