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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法庭上還說,嫌疑人移送檢察廳後,向檢察官翻悔在警察署作的自供,是被告想逃避刑罰的心理(這種先例不足為奇),被告在警察署作的自供具有真實性。
被告岡野的辯護人辯護說:被告的自供是在警察的逼迫下作出的,警察將岡野在發現被害人枝村幸子屍體時偶然沾上的血跡和汙物同他與幸子的交際聯絡在一起推斷,並將推斷作為自供強加給岡野。因而,在警察署作的自供以及自供構成的物證都是不切實際的空中樓閣。
辯護人在上訴理由書中說;&ldo;審訊中,如果允諾說,你自首就寬恕作,給你從輕判處,那麼被審的人便以為得到了只要自首就能立刻得到自由或將來受到寬大處理的保證,從而產生能夠從現實的痛苦中逃脫的希望。這樣,就存在作假供的危險性。在本案中,被告早就有回家恢復工作的強烈願望,警察知道這一點,審訊中便以利益誘導被告供述。根據遺有嚴重惡習的警察現狀,這種事是十分可能的。因而,本案中在警察署作的自供缺乏任意性,認定這種自供具有犯罪證據能力的一審判決違反了《憲法》 第38條第1款、第2款、第3款,這一缺乏任意性的自供引發的其它物證h間接證據都是虛構的。&rdo;
辯護人始終堅持主張岡野的自供無效。此外,將岡野在案發時言行的不自然歸結於&ldo;當時透過佐山道夫攬到手的a航空公司的工作不能如意地完成, 心情焦躁,處於精神錯亂狀態;由於發現被害人屍體的打擊,精神極度紊亂。&rdo;
看過一審筆錄的副本,桑山信爾想,如今,辯護人只作這樣的辯護,對佐山道夫的證言卻絲毫沒加追究。
岡野發現枝村幸子的屍體, 於8點25分左右給佐山道夫掛了電話,而佐山是否一直在屋裡? 證明這一點的是福地藤子的證言,她說從6點半左右就一直同他在一起。
據櫻田事務官私下調查,佐山同福地最近雖不同居一室,但兩人有姘居關係。
在案件發生約一年之前,他們沒有這種關係,好像有這種徵候。可以推測,佐山為了使自己不在現場的證明成立,便勾引福地藤子,那種關係漸漸深入,以至發展成現在的姘居關係。
因而,福地藤子所謂&ldo;從6點半到9點一直同他一起在佐山的屋裡&rdo;這一證言便有偽證嫌疑。但是在審判中佐山不是嫌疑物件,所以辯護人不能加以非難。對佐山持有懷疑的只有不負責本案的桑山檢察官。
據櫻田查訪,佐山在案發的5月四日夜的行跡有可疑之處。佐山同福地9點多從附近叫了一輛出租汽車去a飯店, 司機說兩人之間雖不顯得特別親密,但好像是故意做作,想給人留下那樣的印象。
a飯店開電梯的詩者和餐廳侍者都清楚地記得佐山和藹地。 那是因為,他故意做出一些行動,以給人留下佐山到飯店來過的印象。比如,在餐廳裡,他學裡沙咦地向侍者詢問菜譜上的菜;故意走到正在那時來到餐廳的一位電視演員的座位上,對她說一些沒有意義的話;經常向侍者問時間,等等。
岡野發現枝村幸子的屍體是晚上8時左右, 那可能是剛死不久,所以,佐山晚上9點以後的外出不成問題。佐山執拗地要給a飯店的侍者留下時間上的印象,反而是&ldo;罪犯心理&rdo;的表現。
桑人注意到岡野正一上訴書的如下部分:
&ldo;前年的6月10日, 位山君約好要去枝村幸子處,結果沒去,受村技之託,我調查了佐山那天的行動。於是瞭解到,11日,往山君到自由之丘站前的加油站加油,當時在加油站沒了車,輪胎上沾滿了紅土,還有雜糙。往山君對加油站僱員說,昨天(10日)到多摩川岸邊遊玩去了。
&ldo;我把這些告訴了技村,她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