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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米勒特製度
奧斯曼帝國疆域遼闊,臣民的社會構成表現為明顯的多元狀態,語言、血統、經濟活動和生活方式諸多方面差異甚大,不同的宗教信仰則是確定社會成員地位和區分諸多社會群體的基本標誌。在此基礎上,奧斯曼帝國的統治者沿襲哈里發時代形成的吉瑪人(al-dhiah)制度,實行所謂的米勒特製度(illet syste)。
吉瑪在阿拉伯語中本意是保護性的契約;吉瑪人也稱吉米(dhii,又譯齊米),意為根據契約受到保護的人,特指在伊斯蘭國家的疆域內透過訂立契約的形式而接受統治者保護的非穆斯林臣民。吉瑪人的概念源於《古蘭經》的相關啟示。《古蘭經》嚴格區分多神崇拜的阿拉伯人與一神信仰的猶太人和基督徒,將前者稱作&ldo;以物配主的人&rdo;,而將後者稱作&ldo;有經典的人&rdo;。先知穆罕默德時代,伊斯蘭國家侷限於阿拉伯半島的範圍,曾受天經是非穆斯林接受伊斯蘭國家保護的先決條件,吉瑪人則是所謂&ldo;有經典的人&rdo;之宗教概念在現實領域的邏輯延伸。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後,伊斯蘭國家征服阿拉伯半島以外的廣大區域,非穆斯林臣民數量劇增,猶太人和基督徒無疑處於被保護者的地位,瑣羅亞斯德教徒也被納入吉瑪人的行列。
提供保護與人身依附兩者之間無疑具有內在的邏輯聯絡;吉瑪人作為被哈里發國家保護的社會群體,長期處於依附和從屬的地位。與穆斯林相比,吉瑪人至少在理論上處於無權的地位。另一方面,吉瑪人在繳納人丁稅的前提下構成相對自治的社會群體。吉瑪人有權自行徵稅,自行審理訴訟,操各自原有的語言,延續各自原有的生活方式,自行選擇宗教信仰。
奧斯曼帝國將蘇丹統治下的臣民劃分為穆斯林米勒特、希臘人米勒特、亞美尼亞人米勒特和猶太人米勒特四大群體。米勒特一詞源於阿拉伯語,本意為宗派和教派。&ldo;米勒特是一種宗教‐政治社群,因其歸屬之宗教命名。米勒特的成員遵守該宗教的規定甚至於該宗教的法律,由自己的領袖主持行政‐‐自然,其限度是不能和國家的法律與利益相衝突&rdo;。[1]
穆斯林的米勒特包括奧斯曼帝國境內信奉伊斯蘭教而操土耳其語、阿拉伯語、庫爾德語、阿爾巴尼亞語以及希臘語和其他巴爾幹、高加索地區語言的諸多族群。奧斯曼帝國的穆斯林最初主要分佈在安納託利亞地區;1500年,安納託利亞的穆斯林約80餘萬戶。16世紀征服阿拉伯地區的結果是,穆斯林人數劇增,成為奧斯曼帝國最大的米勒特。與此同時,阿拉伯人取代突厥人,成為奧斯曼帝國境內最大的穆斯林族群。
希臘人的米勒特是人數最多的非穆斯林米勒特,包括信奉基督教東正教派的希臘人、塞爾維亞人、保加利亞人、羅馬尼亞人以及少量的阿爾巴尼亞人、阿拉伯人和土耳其人。希臘人的米勒特,其最高首領是伊斯坦堡的東正教教宗。東正教教宗的任命需經蘇丹核准,被授予3根馬尾的帕夏標誌,具有廣泛的宗教權力和相應的世俗權力。
亞美尼亞人的米勒特包括信奉亞美尼亞派基督教的亞美尼亞人以及埃及的科普特派基督徒和敘利亞的雅各派基督徒,而亞美尼亞派在拜占庭帝國統治時期長期被東正教視作異端教派。亞美尼亞人的米勒特,其宗教首領的駐地最初位於高加索地區的埃希米亞茲因,穆罕默德二世當政期間於1461年遷至伊斯坦堡。
猶太人的米勒特包括操西班牙語的猶太人、操阿拉伯語的猶太人和操希臘語的猶太人,分佈在奧斯曼帝國的眾多城市。巴葉濟德二世(bayezid ii,1481‐1512年在位)當政期間,超過20萬猶太人被天主教徒逐出伊比利亞半島,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