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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恰逢韓琦罷相出判相州,神宗問他王安石是否可以大用,韓琦以為他當翰林學士綽綽有餘,卻不能處輔弼之地。但神宗力排眾議,經常找安石&ldo;越次&rdo;入對。神宗曾問安石如何看待唐太宗,安石以為應該取法乎上,直接效法堯舜。神宗說:你對我要求太高,希望今後輔佐我,一起完成治國大業。
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君臣之間有段對話。神宗問:&ldo;世人都認為你只知經術,不曉世務,你怎麼看?&rdo;安石答:&ldo;世俗都以為經術不能施於世務,不知經術正所以經世務。&rdo;神宗很讚賞這種經世致用的思想,繼續問當務之急是什麼,安石答:&ldo;變風俗,立法度,最是方今之所急。&rdo;神宗讓他拿出一套方案來。
二十餘日後,朝廷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作為主持變法的機構,由宰相陳昇之和王安石主其事,籌劃與制定新的法規和政策,這就正式揭開了熙寧變法的大幕。20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史學界習慣把熙寧年間這場變革稱為&ldo;王安石變法&rdo;,這當然是因為列寧盛讚王安石是&ldo;中國11世紀時的改革家&rdo;的緣故。王安石在這場改革中的關鍵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倘若沒有神宗的堅決支援和斷然發動,他也不可能有所作為。既然熙寧年間的改革是這對君臣共同推動的,稱以熙寧新法自然更為客觀公正。
自熙寧二年七月起,新法陸續出臺,隨著變法的擴大和深化,不同意見的爭論也日趨激烈,新舊黨派的鬥爭也日趨白熱化。為敘述方便,這裡先按理財、強兵、育才三方面介紹這種新法,至於新舊兩黨圍繞新法的鬥爭則放入下回細說。
首先來看理財方面的新法。
其一,均輸法。熙寧二月七月頒行。宋朝立國全賴東南六路的物資供應,但原先的發運司雖主持其事,卻既不瞭解京師對物資需求的實際情況,又沒有掌握諸路上供物資的權力,只是刻板的以稅收按簿籍購求物資發運京師,於是&ldo;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以取贏,年檢物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rdo;,一旦遇有特支,發運司和諸路就恣意搜刮,或用&ldo;支移&rdo;、&ldo;折變&rdo;等手法擴大稅收彌補不足,所奪農民租稅甚至超過原額一倍,而富商大賈則乘機壟斷市場牟取暴利。均輸法即為糾正以上弊端而創立,目的在於調整物資的供求關係,穩定物資價格,節省國家開支,減輕農民負擔,打擊不法商賈。具體方法是:朝廷撥出五百萬貫錢和三百萬石米作為發運司周轉經費,發運使根據京師庫藏和各地物資的實際情況,按&ldo;徙貴就賤,用近易遠&rdo;的原則,及時機動購辦相關物資。
其二,青苗法,也稱常平法。熙寧二月九月頒行。每逢青黃不接或天災人禍之際,佃農或小自耕農往往被迫向高利貸者借貸以渡過難關,而一旦無力歸還,就有失去土地、無以為生之虞。青苗法即為緩和土地兼併和自耕農的貧困化趨勢而設立的。其具體方法是:各路將原常平廣惠倉的糧米由專運司兌換為現錢;以前十年中豐收時的糧價作為預借的折算標準,將民戶自願請貸的糧食折成現款貸付;每年分夏料與秋料兩次,在青黃不接時由官府將錢物貸與請貸的民戶,連本外加40利息隨同夏秋二稅一起繳還(若遇災荒則隨下次收成時歸還);按戶等高低規定借貸數額,如本路常平錢額在支藉以後尚有餘額,則由官府根據二等以上人戶數多寡酌量派給。
其三,農田水利法,也稱農田利害條約。熙寧二年十一月頒行。目的在於興修水利,開墾農田。具體內容是:各州縣將需要興建的水利工程提出實施辦法,小者州縣自行解決,大者奏報朝廷實行,凡提出合理建議或出錢募工興建的,由官府按實效給與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