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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多克的提醒,本來應該引起西蒙斯的注意,因為他提醒的是一個邏輯矛盾:騙子的眼睛是深棕色的,騙子的眼睛不是深棕色的(是天蘭色的)。而只要存在邏輯矛盾,就有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的必要,而不能輕率地下結論。西蒙斯的錯誤是顯而易見的。
即便檔案記錄往往是極馬虎草率的,即便當面辨認比檔案記錄更可靠,也不能在存在邏輯矛盾的情況下得結論,說史密斯和貝克是同一個人。因為前者並不構成後者的充分條件。
因有不同意見便把瓦爾多克從貝克案偵查崗位上撤下來,更是主觀粗暴、荒謬絕倫的。
貝克的辯護人是一位老練的律師希爾,他把打贏官司的希望寄託在同筆跡專家古林的交鋒上,如果古林作為公訴人一方的證人出庭的話。要是古林作證時說,1877年案犯的筆跡和1894‐‐1895年案犯的筆跡相同,兩者出自一個人之手,那麼,希爾將藉助於南美來的證人,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因而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希爾的思維是完全正確的,具有充足理由,可以整理為下述推理:1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那麼,1877年案犯的筆跡與1894‐‐1895年案犯筆跡出自同一人之手便是假的,說明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案犯;如果1877年案犯的筆跡和1894‐‐1895年案犯的筆跡出於同一人之手是假的,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作案者,那麼,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所以,如果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那麼,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2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那麼,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南美;
所以,貝克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但是,公訴人阿沃裡予見到了這一點,他不向古林提1877年案的筆跡問題。他只說:1894‐‐1895年罪犯開給騙女人的衣物清單是貝克用變形筆法寫的。顯然,公訴人並不是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看待問題。
希爾跳了起來,請求法官允許他向古林提一個關於1877年的清單的筆跡問題。為了防止陪審團對有前科的被告人產生某種成見。英國法庭有一個規定:在陪審團尚未宣佈就案犯的新罪行作出裁判之前,法庭發言不得提及被告人過去的過失和前科。阿沃裡利用了這個規定,認為希爾的請求應予以拒絕,因為它涉及往事而與本案無關。希爾憤然抗辯,說這件往事與本案有直接關係。他的整個辯護詞都是以這件事為依據的。可是,法官富爾頓斷然禁止提出與1877年案有關的問題。富爾頓顯然是在濫用法官權威。
由於禁止提與1877年案有關的問題,兩位警察的證詞就用不上了,但也無關大局,因為阿沃裡已把受騙女人的辨認結果搬了出來,這已足以對陪審員們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22位受害者中有十位在開庭前的偵查階段就已認定貝克就是騙過她們的人。她們一個接一個地出庭作證,指著貝克說:&ldo;就是他!&rdo;但有幾人受害者不大敢肯定,但誰也沒理會這一點。例如安娜&iddot;湯森說:&ldo;他就是那個人,但是當我聽他說話時,我又有點懷疑了。
在我家他說話帶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