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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屋君的家裡人證實說,他是五點半回來,並且還有鄰居同他打過招呼。他又是真子在買賣上的競爭對手,從心理上講,他對真子確實沒多大興趣,基本上可以排除對他的嫌疑。
豐田那天早上沒回自己的家。他說守屋君喝多了,他特意把守屋送回家裡。之後,他去池袋。他母親在那裡開了個店,妻子也在那裡幹活;他一直在那裡睡到傍晚。他母親和妻子也都為他出證,說他是六點前後回來的。家庭成員的證詞往往不可輕信。只是從他說話的神態上看,有一些真實感。查到了計程車司機,他也證實兩人乘過車。這樣,這兩人的嫌疑都被沖淡了。
木田和上村一起走回自己的家,然後,上村坐計程車回去。這是最初的交代。而上村自己說是走著回家的,過六點才躺下。對這一說無人證實。上村這個人素來品行不端,倒賣過淫穢照片,曾被捕過。人們多數反映他性格粗暴,令人琢磨不透。偵查人員採取正面攻勢,對其訊問。他自稱那天喝醉了,根本不是罪犯。答話中也沒有什麼破綻。從調查者的直覺看,他也不象真正的罪犯。
木田自幼亡父,由母親一手拉扯成人。他又是長子,在家倍受溺愛、嬌慣,喜歡自作主張,但近鄰的評價還算不錯。對他家裡人母親、姐姐夫婦和一個傭人逐一盤問,都證明說,他早上五點才回來,在家躺了一整天。他在附近幾家酒吧都有欠款,合計12萬日元。他有錢就去揮霍,花光了再向母親討,家裡人為此傷透了腦筋。傳說他有多個情婦。
昭和36年11月的一個深夜,他把一名19歲的女傭人拖進墓地,推倒後,兩手卡住其脖子,施以暴行。後來私下和解,才免予起訴。從木田家到&ldo;日向&rdo;,如果快走,只需八分鐘。
因此,他有返回酒店、強姦殺人的獨特條件。
在對這四個人的調查過程中,配合最好的是木田。他主動反映情況,還對另外三人作了介紹。從表面上看,他也不象是罪犯。案情實在撲朔迷離。
早晨六點鐘,對酒吧店來說,相當於深夜,平常人根本不會來訪。真子醉酒,一人睡在店裡,如果不是出於偶然,除那四個人外,其他人是無法知曉的。所以,還是應該在這四人中尋找作案者。推理如下。
1否定前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只有是知曉真子酒醉後獨自一人睡在店裡的人才可能作案;其他人不可能是知曉真子酒醉後獨自睡在店裡的人;所以,其他人不可能作案。
2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作案者或是其他人,或在這四個人中;
作案者不可能是其他人;
所以,作案者在這四個人中。
4月1日,警視廳科學檢驗所透過對被害者陰道內殘留物的分析化驗,送來了報告。
被害者是o型血,但查出了a型和b型血液的分泌型精液。a型較強,b型較弱。b型至少經過了10個小時的時間。
牧元律師的血型為b型,據稱他們在28日下午3點發生過性關係。對真子其後行蹤調查結果表明,到死亡為止,沒有發現與其他人發生過性關係的跡象。所以,可以斷定,犯人是a型血液持有者。
血液分為分泌型和非分泌型兩種,非分泌型血液的人,其精液、陰道液及唾液等分泌液,如果根據血液來化驗,往往與其血型不一致。這是由於分泌液中的型質不能充分體現出來。實際上,非分泌型的人極少。而分泌型的人,其分泌液與血型百分之百一致。
於是,偵查人員決定採集這四個人的唾液。如果誰是作案者,他就應該有所反應。經化驗,判明木田勝為分泌型a型血,說明他是重點嫌疑犯,推理如下:若且唯若其分泌物化驗為分泌型a型血,才能說明他是重大嫌疑犯;現已查明,木田勝的唾液化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