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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的股骨和肱骨的骺與骨體已經吻合,但鎖骨骺與骨體尚未吻合;所以,被害者年齡應在20周歲至25周歲之間。
然而,被害者的認定,仍然走過了一段彎路。群眾提供,建康路女青年孫&tis;&tis;離家出走,去向不明,其長相與死者相似:面板較細白,手背較厚,同死者的臉譜基本一致,尤其是孫&tis;&tis;的右臂上有一塊&ldo;黑記&rdo;(母斑),正好與屍體右臂部位發現的褐色可疑斑痕相吻合。孫的父親曾因偷竊、賭博和揚言殺人被拘留過兩次,勞動教養四年後,無正當職業,經常與他人亂搞男女關係。父女倆同住一個小房間,在其床鋪周圍牆上有明顯的才用石灰塗抹的痕跡。因此,大家認為,孫父作案的疑點很大。經反覆檢驗,孫&tis;&tis;與死者的牙齒、眼角和單雙眼皮等特徵有明顯差異點,孫的腳也比死者大得多。對屍塊右臂部的可疑斑痕作了切片檢查,否定是由母斑腐敗形成的。經請教外地同志,證實這是因屍塊在陽光下腐敗而形成的,其餘浸泡水中的部分就沒有這種斑痕。於是,技術人員作出了否定孫&tis;&tis;是被害者的書面結論。
群眾提供了5200條線索,其中關於被害者的線索就有1800多。然而,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一個一個的疑似之跡都被否定了。只有一個叫陳&tis;&tis;的人,值得進一步分析研究。
經查,陳&tis;&tis;,&tis;&tis;高頻鋼管廠女徒工,21歲,外形與死者相似。6月7日上午10時,由家裡外出失蹤,查無下落。這條線索,群眾三次反映,但三次都被否定了。
第一次,是在發現孫&tis;&tis;線索後提出來的。由於把孫當成重點,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僅根據鼓樓區清潔工人反映,鼓樓廁所發現屍塊是6月6日或7日上午,而陳&tis;&tis;是6月7日上午失蹤的,就認為時間上有矛盾而被否決。清潔工人憑記憶反映的時間不一定可靠,沒有徹底搞清時間就否定,實在是太輕率了。第二次,由於理髮師反映,陳是在理髮店理的發,游泳式髮型,或扎髮結,梳小歪辮子,而被害者是&ldo;短髮&rdo;,沒有對理髮師的反映進一步研究,就機械地認為不相符合。第三次,把陳&tis;&tis;的照片與死者頭面像進行了比對,發現眼皮、眉稍的走向、左眼的內眥角和耳朵的形狀有差異,沒有考慮到分屍的破壞,屍塊腐敗,以及拍照的光線和角度對照片的影響,又一次否定了。
陳&tis;&tis;雖然三次被否定,但她的失蹤,仍然是一個謎。這時,專案組對陳的作風,特點,失蹤前的活動,特別是對與陳有接觸關係的20多人,進行了詳細的調查,逐步限制。當排查到周&tis;&tis;時,發現陳的失蹤與他有關。經查,6月7日以後,沒有發現陳的任何蹤跡,也沒有發現她有出走或自殺的念頭。6月6日,她一大早起床,買魚買蝦,招待第五個戀愛物件,約好星期天兩人一起外出遊玩。周是陳的第四個戀愛物件,周陳戀愛,遭到陳家的反對。周曾多次將陳留宿在家中。三月份,周將陳藏在家中時,陳的家長曾到周家吵、沖、砸,周才被迫將陳交出。五月,陳與別人戀愛,周心懷不滿,對陳糾纏不休,揚言&ldo;不會讓她有好日子過&rdo;,&ldo;要敲死她&rdo;。6月7日上午,陳外出失蹤時,周在毛家苑修理門窗。得知訊息後,不告而別,第二天也沒有去上班。9日去支農勞動,顯得十分疲勞,一休息就躺下睡覺,睡得很沉,有人把他的襪子脫下來放在他嘴上,他都沒醒。
案發後,周即把與陳的合影照片,交其朋友保管,言行也反常。因此,周具備作案時間、動機、作案後的反應等必要條件。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