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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的筆跡同1877年史密斯所開衣物清單的筆跡、以及阿道夫&iddot;貝克的筆跡作了比對,他得出的結論是:1877年那個騙子的筆跡與1894‐‐1895年這個騙子的筆跡相同,貝克的筆跡有某些不同的持徵,但這些清單均出自貝克之手,只不過這次寫清單時是用變形筆法寫成的。
這裡,已發現了某些不同的特徵,本來可以抓住這個現象作進一步的研究,可惜的是,筆跡專家卻先入為主,得出了筆跡相同,只不過這次是用變形筆法寫成的這樣一個結論。
它的依據,顯然是下述推理:
如果貝克的筆跡有某些不同的特徵,那說明貝克這次是用變形手法寫成的;貝克的筆跡與騙子的筆跡有某些不同的特徵;所以,貝克這次是用變形手法寫成的。
這個推理的錯誤是大前提不真實,前後件之間缺乏必然聯絡。筆跡有某些不同的特徵,可能是由於貝克這次是用變形手法寫的,也可能是它們本來就不是一個人寫的。
受害者和兩名警察的辨認是那樣肯定,以至檢查官西蒙斯在準備提出控告時,根本不認為有什麼必要再把貝克的外貌同有關史密斯的身份的檔案作一番比對。這就又一次犯了先入為主的錯誤。因為即便辨認十分肯定,也不能保證不出錯誤。人的感官是有侷限性的,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正確。
瓦爾多克巡官曾提醒西蒙斯說,據他所知,在史密斯檔案中有&ldo;深棕色眼睛&rdo;的記錄,而貝克的眼睛是天藍色的,但西蒙斯並未予以理睬。在他看來,當面辨認比檔案記錄更可靠,檔案記錄往往是極馬虎草率的。當瓦爾多克堅持自己的意見時,他被從貝克案的偵查工作中撤了出來,換了巡官弗雷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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