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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迅速趕到現常勘查檢驗筆錄如下:死者仰面躺在床上,頸部正中有一道切割傷,很深,床頭、地面一片殷紅。地面瘀血右邊有一把菜刀,刀刃有血,刀把無血。
死者頭髮不亂,噴濺在臉上的血仍呈原始狀態;死者雙手臂平直放於身軀兩側。左手手背、手心均有血;右手手背有血,手心無血。死者身上覆蓋著被子,被子右肩膀旁有一腳後跟收拉時留下的血櫻床的外側中間部位有一雙血手掌印,清晰可辨;床頭木桌上放一盞油燈,旁邊有一火柴匣。火柴匣上也有血。經對被告人鄭某進行人身檢查,發現其所穿衣服領部、鞋後邊緣部均有血。經調查得知,鄭某在出事前一兩天,曾將家裡東西向外轉移。訊問鄭某,先否認當晚在家,韓某如何被殺他不知道,後經指出床上有其血手印等事實,他才勉強承認當晚在家,但堅不承認曾經殺人。逮捕後,時而承認殺人,時而又推翻。縣公安局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殺人罪向法院提出公訴。縣法院經過審問,確認不疑,以&ldo;被告鄭某面麻兇惡,行兇殺人,堅不吐實,罪大惡極&rdo;為由,判處鄭某死刑,上報地區分院覆審。
一開始,覆審人員感到此案辦得很紮實。既有人證,又有物證,特別是床上那一雙血手印,把他證死了。他本人雖在開始時不承認殺人,但後來還是承認了。大家一致認為鄭某殺人無疑,該判死刑。但是,經過深入分析,原來的認識開始動搖,覺得理由不很充足,中間還存在著矛盾。為何死者右手手背有血,手心無血?按照常倩,在受到加害時,不管她願不願死。只要手未被綁,未被藥物麻醉,在感到疼痛時,總是要本能地進行防護的,按說手心手背都是應該有血的。他殺的結論開始動遙這是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他殺,那麼,因本能地掙扎反抗,受害者雙手心手背都應有血;經查,這個受害者不是手心手背都有血;所以,不是他殺。
由於這一疑點,大家都感到茫然了。顯然原先的審判結論存在著問題。有一些事實和案件結論似有同一性聯絡,而另一些事實則和案件結論沒有同一性聯絡。因此,深入調查案件的全部事實,找出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絡,才能透過現象,把握本質,克服主觀隨意性。在深入探索中,辦案人員把死者右手手心無血,兇器菜刀把上無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邊這三個事實聯絡在一起,作出如下的假說:&ldo;死者生前用右手握刀,自己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後手鬆刀落,掉到床下血堆邊上。只有這樣才能完滿解釋這一奇特現象;否則不好解釋。這是一個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若且唯若是死者自己用手握刀,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後手鬆刀落,才能造成死者右手手心無血,兇器菜刀把子上無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邊的獨特情況;經查,死者右手手心無血,兇器菜刀把子上無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邊;所以是死者自己用手握刀,自己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後手鬆刀落。
如果這一假說成立,那就意味著死者不是他殺,而是自殺,一年前所判的案子要徹底推翻。若果是這樣,被告的口供和現場的一系列痕跡、物證等,應該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釋。
不僅是事實的簡單羅列,而應該是具有內在聯絡,形成一個互為因果關係的統一整體,從這個統一整體只能得出上述結論,而不能得出任何別的結論。
經過反覆審問和開導,被告終於說出了真實情況:&ldo;當晚,我倆是腳對腳睡著。酣睡中迷迷糊糊地聽到她那頭有吐嚕咕嚕的聲音,我以為是打鼾,叫她她不應聲,就坐起來搖她,也沒聲,只覺手上摸了什麼,濕漉漉的。我便披衣下床,點燈一看,她死了,到處是血。我嚇呆了,不知咋辦,就把她的雙手拉直,給她蓋上被子。當時想跑無處跑,想喊人沒有人,就在門裡門外打轉轉,天明碰到了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