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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對董所持的公共汽車票也進行了查證,發現no31915是元月二日售出的第12張票,票上被劃掉的12格說明是由商丘北關到火車站下車。經售票員回憶,此票是早上六時許第一班公共汽車所售,說明乘車人當天早上是由商丘北關到商丘火車站方向的。
以上情況說明,董辰可就是該票的用票人。
鐵道兵鄭州倉庫也作了緊急動員,組織專門力量,尋找有關線索。與童辰可一起入伍的戰士家屬每年都來隊一兩次,唯獨董辰可的妻子只在去年三月份來過一次,沒住幾天就哭著走了。他們檢視了董辰可回來所帶的東西,發現其白襯衣袖上粘有一塊黃泥,窗臺上的布鞋也有同樣的泥漿。他們把這一微不足道的發現報告了偵破組。偵破組對這一發現非常重視。;在小董莊的井臺上有軟泥土的條絨布櫻死者李西蘭的棉襖上也粘有泥漿。那麼。董辰可袖口、鞋上的泥土和井臺、死者身上的泥土有沒有聯絡呢?首先,他們查明瞭,董離部隊前幾天並沒有洗過衣服和鞋,歸隊後換下來的衣服和鞋也沒來得及洗。於是,決定提取董的襯衣袖口和鞋底的泥土,同時以發案現嘗死者棉襖以及鄭州的土壤為標準進行分析鑑定。為了逐步縮小土壤地區差異的範圍,派專人在鄭州至鹿邑發案現場600多里的沿途,每十里取一樣品,供化驗人使用。他們打聽到,中國科學院上海矽酸鹽研究所曾經為一碎屍案檢驗煤渣,並因此破了案,於是趕到那裡,請他們對土壤進行檢驗。大家獻計獻策,首先研究了取樣問題。一致認為,如果鞋底附著的泥土來源於井臺,雖然行走時又會粘上別的泥土,但凹陷處附著的泥土,一般不易脫落,而土質比較集中,樣品比較穩定,因此決定在鞋底凹陷處附著的泥土中層取樣。
其次,對檢驗程式作了安排,採取一物多用的方法,解決了樣品奇少的困難。檢驗結果表明,董辰可袖口、鞋底的土壤與井臺、死者棉襖上的土壤成分相似,與鄭州土壤差異極大。顯然,童辰可曾經到過井臺,其妻又在董離隊期間死於井中,因此,董被確定為重大嫌疑物件。推理如下:1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董辰可袖口、鞋底的土壤與井臺、死者棉襖上土壤成分相似,而與鄭州的土壤差異極大,那麼,說明董辰可曾到過本村井臺;經檢驗,董辰可袖口、鞋底的土壤與井臺、死者棉襖上土壤成分相似,而與鄭州的土壤差異極大;所以,董辰可到過本村井臺。
2推理同上
如果董辰可到過本村井臺,而其妻又在他離隊期間死於本村井中,那麼,董辰可就是殺其妻的重點嫌疑物件;經查,董辰可到過本村井臺,並且董妻在他離隊期間死於本村井中;所以,董辰可是殺害其妻的重點嫌疑物件。
與此同時,對嫌疑物件楊&tis;&tis;的調查工作也取得了結果。查證楊&tis;&tis;31日前後的活動時間,牽連到買票、乘車、簽字、作案以及和董辰可會面。也就是說,如果是楊殺了李西蘭,又嫁禍於董的話,那麼,在有限的時間內他必須在下列地點出現;30日在鄭州買票,31日下午兩點半在商丘簽字,晚上在小董莊作案後連夜趕到沈丘,元月一日下午又同董辰可一起到鄭州,然後趕回鹿邑縣。這樣地涉數縣、行程2000多里,即使有現代化的交通工具也是不可能的。這是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楊&tis;&tis;殺害了李西蘭,又偽造證據嫁禍於董辰可,那麼,在有限的時間內他必須在鄭州等一系列地點出現,行程2000多里;在有限的時間內在鄭州等一系列地點出現行程兩千多里是不可能的;所以,楊殺害了李西蘭又偽造證據嫁禍於董辰可是不可能的。
更為重要的是,調查結果中證實,30號、31號、1號三天時間內楊根本沒有離開過學校。
董辰可所講的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