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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款
東洋人軍隊見駐清政府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清政府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東洋人軍隊暫佔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清政府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清政府政府與東洋人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東洋人可允撤回軍隊。倘清政府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東洋人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東洋人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清政府約將由東洋人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清政府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東洋人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東洋人軍隊之清政府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東洋人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東洋人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押印)。
大東洋人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東洋人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東洋人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清政府自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每一週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東洋人國裡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清政府四十里以內,為東洋人國軍隊駐守之區。
在距上開劃界,照東洋人國裡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清政府軍隊不宜逼近或駐紮,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東洋人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清政府官員管理。但遇有東洋人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佈、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清政府官員亦當責守。
在東洋人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東洋人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份
後續事件
三國干涉還遼
《馬關條約》簽訂6天後,俄羅斯帝國因東洋人佔領遼東半島,阻礙它向清政府東北伸張勢力,便聯合法國和德國兩國進行干涉,結果是東洋人於1895年5月4日決定放棄遼東半島,但要清政府以白銀3000萬兩將其&ldo;贖回&rdo;。史稱&ldo;三國干涉還遼&rdo;。東洋人在甲午中日戰爭後一共勒索了清政府兩億三千萬兩巨額白銀。
然而,三國干涉還遼對東洋人來說仍然是飛來橫禍,它使東洋人藉由甲午戰爭獲勝之機侵佔滿洲(清政府東北)的企圖遭到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