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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經濟方面。嚴令旗地買賣(這個規定到鹹豐五年鬆動),實行地丁合一(詳《經濟&iddot;從一條鞭法到地丁合一》)。清初為了鎮壓鄭成功的抗清鬥爭而頒布《禁海令》、《遷海令》,限制對外貿易,限制開礦,維護旗人地位,也給了奴僕一些小保護權,但雍正時期有開豁賤籍政策。
七、涉外法律以閉關自守為原則,講究自尊,限制貿易,警惕外患,排除天主教。
這個時期法律特點與其內容密切相關。一是維護中央集權和滿族、宗族特權,二是刑罰嚴酷,三是實行思想專政,四是閉關自守。
這個時期的司法制度比關外嚴密多了。其中央司法機構維持明朝&ldo;三法司&rdo;制度: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覆核,都察院監察百官,並參與審理大案。地方審級與地方行政區劃一致,有督撫、臬司、府、縣四級。
審理案件程式是:訴訟先經州縣審錄,如判徒刑須經府、按察司,然後報督撫。督撫同意後還要報刑部備案。判流刑、充軍、發遣,須由各省督撫審結,案卷報刑部,由堂官侍郎批覆,由各省執行。判死刑特別慎重,由三法司會審。有秋審和朝審。州縣將判死刑的案犯和案卷送省城(乾隆三年以前還要經過府,才到省)。臬司審核後報督撫。督撫根據情況判為情實或是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具題上奏皇帝裁決。皇帝將題本轉交三法司。刑部提出處理意見,別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將意見分送天安門會審各衙門。八月一天,天安門會審。書吏宣讀刑部決定,會審會議透過。再報告皇帝裁決。朝審是覆核京師死刑案件。過程與秋審一致,時間是八月初。皇帝判決算是終審。判可矜、留養承祀就是免了死刑,批緩決就是繼續監押,留待下次秋審或朝審。批情實就要處決。
非常大案要王、大臣、九卿會審。宗室、覺羅罪犯由宗人府、刑部會審,蒙、漢相涉案由蒙古官員與漢族地方官共同審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與按察使會審。發回及駁回案件由督撫與司道會審。
鴉片戰爭後到清末時期
鴉片戰爭後,清朝喪失了部分司法主權。在新政變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體,向近代法律體系演變。
鴉片戰爭開啟了中國新階段,也開啟了清朝法制新階段。鴉片戰爭後中國進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司法制度也開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強透過不平等條約攫取了領事裁判權,並從同治三年開始在租界內任意設定司法公廨。列強僑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時,中國法庭無權審理而由他們在中國土地上設立的領事法庭公廨審理。這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嚴重侵犯,也是中國喪失司法主權的標誌。
八國聯軍侵略中國後,慈禧太后發布上諭變法。兩江總督劉坤一和湖廣總督張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議被採納。清廷成立了憲政編查館和修訂法律館負責法律改革。經過10年的努力,對舊有的司法制度進行了改革,新的法律體系建立了起來。封建法制演變為近代法制。法制變革包括司法制度的變革與新的法律體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變革。一、司法獨立。光緒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為法部,為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兼審判事務;大理寺改名大理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法部設總檢查廳,成為最高檢察機關。這個改革使司法終於獨立,過去司法行政混一的體制崩潰了。二、審判訴訟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訴訟審判原則和制度被引進。廢除三法司會審和九卿會審制,實行四級三審制。審判衙門分為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鄉讞局四級(宣統元年,開始籌措經費,建立審判廳,培訓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級審判廳審判;不服,準赴地方審判廳控訴;再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