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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第五章法律概況
第一節德國佔領政策的合法性
就西歐各佔領區的行政管理而論,德國人起先多少還假裝遵照海牙公約規定的原則辦事。拿他們後來採用的方法來看,這可能顯得很奇怪。誠然,他們甚至還說,由於他們同有關國家之間沒有簽訂正式和約,通常也沒有簽訂停戰協定,&ldo;國與國之間的關係&rdo;就&ldo;只得根據一般性的國際條約&rdo;,例如海牙公約,&ldo;來予以規定&rdo;。他們特別表明,按照海牙公約第四十三條,他們有權管理彼佔領國,因為第四十三條規定,當合法政權的權力一旦轉入佔領國的手內後,佔領國有權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恢復並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同時除遭到絕對的妨礙外,應尊重佔領區現行的法律。德國人爭辯說,這&ldo;對於改組公共生活並沒有加添任何障礙&rdo;,&ldo;只要沒有難以克服的阻礙橫插進來,行政機構就只要按照陸戰的法律辦事。&rdo;
/pgn0196.txt/pgn>後來,當他們違反海牙公約的行為變得盡人皆知時,他們就強詞奪理他說,自從1907年該公約簽訂以來,戰爭性質方面發生的變化已經使公約過時了。據某個作者說,雖然海牙公約的起草人認為戰爭主要是敵對的軍隊之間的衝突,僅僅偶爾接觸到平民,可是,&ldo;現代戰爭影響到全體人民和生活中的各個部門&rdo;。因此,佔領區民政當局的事務就變得比以前複雜了。他們現在必須處理各項行政問題,還必須幹預平民生活的各個方面‐‐&ldo;因為這次戰爭是總體戰爭&rdo;。然而,甚至德國人也看得出,這種似是而非的推論並不足以說明 1939 年後德國大規模併吞別國的領土是正當的。為了掩飾德國政策的這一方面,他們於是說,&ldo;行政工作從一開始就沒有把這些地區看作是海牙公約所指的&l;佔領區&r;,儘管其他(包括&ldo;非西方的&rdo;)地區的佔領政權基本上是以海牙公約的軍事佔領原則為根據的。&rdo;
這種議論似乎提出:就連東方地區的行政管理也是127遵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的。如果我們也是這麼個提法,那就完全忽視了德國在那個地區為佔領政策規定的目的。例如,據官方宣稱,在總督轄區,德國人佔領的目的是:
一、盡最大可能,增加和掌握農業生產,以便確保德r?h?科赫:&ldo;挪威 的 德 國 行 政 機 構 &rdo; ( r.h.koeh :&ldo;deraufbauderdeutschenverwaltungnorwen&rdo;),施圖卡爾特編:《德國、人民秩序、生存空間》,第3卷,第40頁。
f?a?西克斯編:《世界政治年鑑,1942年》,(柏林,容克爾和丁豪普特,1942年版),第94頁。
國人民的糧食供應。對從事重要的戰事工作的當地人民,能有足夠的糧食配給,並把多餘部分運交武裝部隊和德國本土;
二、使當地的勞動力完全從事於重要的戰時工作, 並把這項工作不需要的勞動力交由德國支配;
三、普遍增加這一地區內的日耳曼成分,特別是重新分配居留地並從其他地區遷入日耳曼人,以加強東方邊境地區;
四、確保總督轄區成為運往東線物資的轉運地帶;
五、從當地居民中招募兵員同布林什維主義作戰。顯而易見,這樣一套計劃制定出來後,國際法的原則必然被置諸腦後。因此,到了對蘇聯被佔領區進行掠奪時,試圖&ldo;依法&rdo;實行統治的偽裝不久便脫下了。在這裡,據稱&ldo;由於蘇聯已經瓦解,德國為了當地人侵的利益,有義務行使政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