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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會考慮感情也是存在不確定性的,也不好意思對房產的出資比例、產權歸屬等進行約定。正是由於這些原因,導致目前出現了很多類似的糾紛。
減少這種糾紛的指導思想是:再好的感情也應做好最壞的打算,但一旦發生糾紛仍以協商解決為好。基於該指導思想,律師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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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房產應注意的問題(6)
一是如果房產完全是出資的一方購買的,出資人當然有權要求在房產證上寫明自己是權利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做約定,該房產婚後仍然是該完全出資人的個人財產。但是,戀人往往不會這麼做,因為都希望向對方表明白頭偕老的忠心,怎麼辦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為共同共有。兩人可以簽訂一個協議,約定一旦雙方確定婚姻關係,婚前的財產就為雙方共同所有。為了增強該協議的法律效力,該協議最好讓公證處公證一下。
二是如果房產是兩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該房產為雙方共有。但我國對房屋這樣的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因此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無論誰出資,房產的歸屬均以登記為準。為了避免出資卻不能獲得房產所有權的風險,最好是在房產證上雙方共同署名,並在產權份額比例公證中約定誰拿產權證,誰拿共有權證。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樣對雙方都沒有風險。另外,做婚前財產公證也很有必要。
5.如何防範一房兩賣
案例1
王女士於2001年12月20日,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購“流星花園”商品房一套,向房地產公司分3期支付了購房款共計萬餘元。但隨後房地產公司將王女士選購的商品房以更高價格銷售給不知情的張某,並與張某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
2004年7月21日,房地產公司告知王某,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出賣房屋,同時退還原告王某預付住房款萬餘元和補償費,合計萬餘元。王女士不願接受補償費,意欲買到所預購的房屋,遂向法院請求和房地產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案例2
張先生經中介介紹,約定購買趙某商品房一套,雙方很快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考慮到辦理二手房過戶的稅收費用問題,張先生付清房款後,趙某將房屋交付給張先生居住使用,過戶未及時辦理。而後,趙某又將該房屋出售給劉某,並協助劉某辦理了過戶手續。劉某要求趙某限期騰房。因協商不成,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限期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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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房產應注意的問題(7)
以上兩個案例都是房產交易達成後,原房產所有人又將房產轉賣給他人的例子。但由於沒有申請必要的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在案例一中,王先生將無法得到他已經購買的房產,而案例二中的張先生則必須從已購買的房產中搬出。
【律師建議】我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如因種種原因暫不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這樣即使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也可以防止賣房人一房多賣現象,從而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如共同出資購房(夫妻共同出資、戀人共同出資、父子共同出資或合夥人共同出資),為防止共同出資人私自將房產在購買後但未辦理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