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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和五十四條規定,&ldo;總理,以及由總理推薦的聯邦政府部長必須由總統任 免&rdo;,但是,他們為行使職責,必須取得國會的信任,當國會對其中之一明 確表示不信任時,該官員必須立即辭職。&rdo;
與其它資產階級民主制國家相比,德國總統的權力是比較大的。憲法制 定者的初衷,是希望在不指定具體人選的國會比例選舉制度之外,增設一種 投票給特定人選的總統直接選舉製作為均衡因素,在作為各政黨和利益集團 縱橫捭闔場所的國會之外,設定一種超然於黨派利益之上的國家權力來互相 制衡。在這些條款中,除了國會對總統緊急權力的制約存在一個時間差以外, 總統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加強,使國家在處於危急狀態或黨派鬥爭激烈時 具有一定的應變能力,是具有某種合理因素的。然而,德國民眾的君主意識 和集權意識比較濃厚,魏瑪民主共和政權的社會基礎比較薄弱,並缺乏穩定
而強有力的政黨支柱,當各種反民主的因素處於一種最佳組合狀態時,總統 緊急權力就會成為野心家陰謀家摧毀民主制度的工具。
奧匈帝國崩潰後,奧地利臨時國民會議曾於 1918 年 11 月 12 日宣佈成立 奧地利共和國,並籲請德國政府採取必要的行動,實施德奧合併,成立統一 的德意志共和國。德國國民會議開會期間,奧地利政府派遣特使盧多&iddot;哈特 曼與會,參與制憲工作。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德奧合併,&ldo;德意志人的奧地 利在併入德意志國家後,將獲得參加全國參議院的權利,其席位數由人口數 決定&rdo;。
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部分中,憲法規定&ldo;所有德國人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rdo;,&ldo;公法特權和由出身或等級所造成的不利地位,概行廢止;貴 族的銜稱僅作為姓氏的一部分,而且今後不再頒給。&rdo;憲法還保證了公民的 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根據憲法規定,選民擁有 立案權,一項提案獲得 1/10 選民的贊同後即可提交國會,如果該提案遭到國 會否決,必須就此進行公民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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