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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萊茵公約的建議,受到歡 迎。萊茵公約規定在英國的擔保之下,所有同萊茵地區有利害關係的國家共 同保證維護萊茵地區的領土現狀,保證用和平手段解決彼此間的爭端。斯特 雷澤曼認為,簽訂這樣的公約既可以阻止英法之間或法蘇之間締結聯盟,為 戰勝國提前撤兵萊茵區創造條件,又可以使萊茵問題&ldo;國際化&rdo;,阻止法國 在發生德波衝突時襲擊德國。1925 年 10 月,英、法、德、意、比、波、捷 克斯洛伐克 7 國在瑞士洛加諾舉行會議。路德總理和斯特雷澤曼外長代表德 國參加洛加諾會議,簽訂了以萊茵保安公約為主要內容的《洛加諾公約》。 洛加諾公約生效的前提之一是德國加入國際聯盟。德國希望藉此舉修改 凡爾賽條約,解除自己的戰爭責任,取得殖民地委任統治權,恢復軍備方面 的平等權利,恢復大國地位。英法等國則要求德國無條件地接受國聯盟約第 十六、十七條,即實際上要求德國在西方國家與蘇聯發生衝突時參加對蘇經 濟制裁,甚至允許法國軍隊透過德國領土。德國政府從自身利益考慮,奉行 &ldo;在東西方之間保持平衡&rdo;的外交策略,予以斷然拒絕。斯特雷澤曼以德國 缺乏武裝力量和防範革命為由,堅持德國有權自己決定是否參加對所謂&ldo;侵 略國&rdo;的共同制裁。1926 年 9 月,德國在堅持保留條件的前提下,正式參加
國際聯盟並擔任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洛加諾會議前後德國政府也注重同蘇聯發展關係,以保持外交平衡。在 洛加諾會議召開前,德國政府曾多次向蘇方表示重視德蘇關係的發展,建議 兩國&ldo;根據拉巴洛條約的精神&rdo;加強合作。洛加諾會議召開期間,德蘇兩國
於 1925 年 10 月 12 日在莫斯科簽訂一項經濟條約,該條約的內容遠遠超出了 一般通商條約的範圍,由一般條約和若干專門協定構成,其中包括:關於居 住和一般法律保護協定、經濟協定、鐵路協定、稅務協定、通商航海協定、 商事仲裁法庭協定和保護工業財產協定等。洛加諾會議結束後,德國政府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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